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
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
(300350)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六月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香港中旅大厦 21-26 楼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
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以
下简称《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华鹏飞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
简称“本所”)接受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
律师出席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过程进行见证,并就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并愿依法对
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网站上公告了《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公告》,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时间(含网络投票时间)及召开方
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议案、会议登记方法、联
系方式等事项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法律意见书
(1)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6 月 16 日(星期二)下午 15:00 在深
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莲花一村社区皇岗路 5001 号深业上城(南区)T2 栋 4308
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内容。由于公司董事长张
京豫先生因公务原因未能出席,经公司董事会选举,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张倩女
士主持。
(2)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16 日至 2026 年 6 月 16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6 月 16 日上午 9:15—9:25,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6 月 16 日上午 9:15 至 2026 年 6 月 16 日下
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本所律师对股东的账户登记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以及深圳证
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等相关资料的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19,037,116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1.1805%。以上股东均为截至 2026 年 6 月 10 日(星期三)下午
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
司股东。
除因特殊情况并书面请假外,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之本所见证律师。
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68 人,代表股份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
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票的表决结果。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通过了董事会提出的议案,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议案一:《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同意 121,599,9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622%;
反对 1,054,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590%;
弃权 96,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8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562,8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反对 1,054,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96,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037%。
法律意见书
(2)议案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121,691,9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372%;
反对 957,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800%;
弃权 101,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2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654,8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反 对 957,4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弃权 101,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383%。
本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股东会出席
人员、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本次股东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见证。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由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高 树 刘崇庆
王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