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锦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的核查意见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锦
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华新材”或“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
开发行的持续督导机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
《北
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4 号——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北京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规定,对锦华新材
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锦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
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710号),公司由主
承销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和网上向开通北交所交
易权限的合格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方式,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A股)股票32,666,667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不含税,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后的募集资金为55,842.97万元,已由主承销商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18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自主
支付的保荐费用、审计及验资费用、律师费用、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等与发行权
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 739.69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5〕282号)。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后,公司由主承销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网上投资者
超额配售人民币普通股4,900,000.00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8.15元,共计募集资
金8,893.50万元,坐扣承销费(不含税)545.36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8,348.14万元,已
由主承销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27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
另减除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0.05
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8,348.1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5〕
综上,本次共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数量37,566,667股(含超额配售),募集资
金总额为68,183.5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总计人民币4,920.80万元,
最终募集资金净额共计人民币63,262.70万元。
二、募集资金使用和存放情况
截至 2026 年 5 月 31 日,公司上述发行股份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计划 累计投入募
实施主 投入进度(%)
序号 募集资金用途 投资总额(调整 集资金金额
体 (3)=(2)/(1)
后)(1) (2)
锦华新
材
锦华新
材
酮肟产业链智能工厂建 锦华新
设项目 材
合计 - - 59,300.25 7,735.09 13.04%
公司原拟募集资金为 59,300.25 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63,262.70 万元,超
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为 3,962.45 万元
截至 2026 年 5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银行名称 账号 金额(元)
合计 - - 88,368,731.02
此外,截至 2026 年 5 月 31 日,公司已使用 4.7 亿元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含超
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拟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
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结合
自身实际经营情况及募投项目建设情况,公司计划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
新建 30kt/a 盐酸羟胺及 10kt/a 硫酸羟胺项目。
该项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披露的《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6-052)
四、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意见
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12 日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超
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的议案》。以上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意见
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12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的议案》。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将该事
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意见
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12 日召开了 2026 年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的议案》,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五、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浙商证券认为:锦华新材本次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的事项已经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
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
——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规定要求;本次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的事项符合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保荐机构对本次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锦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
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苗 淼 廖来泉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