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路通: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省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16 19: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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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省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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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1006 号国际创新中心 A 栋 12、20、21、26 层(邮编:518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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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六年六月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省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省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省普路通供应
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省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公司二〇二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公司本次股东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
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
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
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
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
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召集
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
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
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本法律
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
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2026 年 5 月 28 日,公司董事会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
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6 年 6
月 16 日 召 开 本 次 股 东 会 。 2026 年 5 月 29 日 , 公 司 董 事 会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广东省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上述通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地点、召开时间、会议召集人、出席对象、
审议事项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应当载明的内容。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与公告
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6 月 16 日(星期二)下午 14:30 在广州市花都区雅正路
   网络投票时间分别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6 年 6 月 16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16 日 9:15-15:00。
   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股东会通知》载明的相关内容
一致,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 22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105,598,086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扣除公司股权登记日回购专用账户的持股数量及股东陈书
智先生放弃表决权的股份数量)的 31.8067%。其中: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凭证、签名及授权委托
书,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2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
份 35,575,66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扣除公司股权登记日回购专用账
户的持股数量及股东陈书智先生放弃表决权的股份数量)的 10.7156%。经验证,
现场出席本次会议股东的股东身份证明以及公司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
名册合法有效,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会议的资格。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统计表,本次
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除公司股权登记日回购专用账户的持股数量及股东陈书智先生放弃表决权的股
份数量)的 21.0911%。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即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股份未达到 5%,且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共 222 人,代
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7,121,64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扣除公司股权
登记日回购专用账户的持股数量及股东陈书智先生放弃表决权的股份数量)的
   (二)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席、
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该等人员均具有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出席以及列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
   (二)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会所审
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会没有对《股东会通知》中
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
场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
监票;网络投票按照《股东会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三)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表决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
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
决结果。根据经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总议案:除累
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该项议案采取非累积投票的方式进行逐项表决,议
案表决情况具体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103,288,24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7.8126%;反对 2,287,24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1660%;弃权 22,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4%。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44,811,80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0981%;反对 2,287,24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539%;弃权 22,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0%。
  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1.00 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会
议召集人资格、出席以及列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省普路通供应链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张 健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
                                   余 洁
                            ____________________
                                   金   鑫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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