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波重科: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6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16 19: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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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二零二六年六月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和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的管理,科学、客观、公正、规范地评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经营业绩,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公
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
行业特点,特制定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由股东会或董
事会批准任命的全体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
监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以公司经营与综合管
理情况为基础,根据经营计划完成情况、分管工作职责及工作目标完
成情况、个人履职及发展情况相结合进行综合考核确定薪酬。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
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其薪
酬分配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匹配的原则;
  (二)个人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三)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和业绩的原则;
  (四)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五)薪酬与市场价值规律相符;
  (六)考核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科学考评、严格兑现。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方案,公司董事会负
责审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管理
与考核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度。依据《公司法》《公司
章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计划或方案,审查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且
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与考核管理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
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
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其薪酬标准如下:
  (一)公司对独立董事发放固定董事津贴,津贴标准应当由董事
会制订预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发放,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
露。除此之外不再在公司享受其他报酬、社保待遇等;独立董事因出
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
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的与薪酬挂钩的
绩效考核。未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董事,董事津贴参照独立董事发
放。
  (二)对于同时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负责其他经营管理事务
的内部董事,其薪酬按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确定,其不再
领取董事津贴;内部董事同时兼任除高级管理人员以外职务的,其薪
酬依据职务与岗位责任等级确定。公司内部董事不再领取董事津贴。
  (三)对于公司专职董事长,其薪酬应参照公司经理的薪酬体系
确认,不再领取董事津贴。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其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
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等部分构成。其基本薪酬结合其教育背景、从
业经验、工作年限、岗位责任、行业薪酬水平等固定指标给定。绩效
薪酬以经营目标为考核基础,根据经营效益实现情况以及高级管理人
员工作业绩完成情况核定。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兼多职的(包括在子公司兼任岗位或
职务),其薪酬标准原则上按就高不就低确定,不重复计算。
  (六)公司董事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年度薪酬的审议确
认,并在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
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将
披露原因。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
  第九条    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月度工资根据基础年
薪按 12 个月均摊发放;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按月发放。
  第十条    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年薪在会计年度
结束后,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评定并报董事会审核确认后
发放,绩效评定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绩效年薪留有一定比例
在年度业绩考核,年报披露后支付。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
职等原因发生岗位变动的,离任及接任者以任免决议的时间为准,按
实际任职时间计算其当年薪酬。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者,可给予降薪或不予发放绩效奖金:
  (一)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
处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辞职或被解除职务的;
  (五)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
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
部分发放给个人。
  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五章    薪酬的调整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发展战略
服务,并随着公司发展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
需要。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
酬数据,收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
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数据,为了不降低薪酬的实际购买力
水平,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的经营业绩;
  (四)公司组织的结构调整;
  (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六章   约束机制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相关职责,
公司可以按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有关承诺,根据具体情况扣
减相关责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第十七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
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
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
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
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
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
额或部分追回。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至少”、“以上”含本数,“低
于”、“少于”不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方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
通过之日生效,修改与废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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