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黛科技: 关于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16 19:0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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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正策(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六日
上海、重庆、杭州、宁波、常州、江阴、南通、上饶、南昌、郑州、成都、太原、南宁、西安、香港、
东京、印尼、河内、华盛顿特区、纽约
重庆办公室地址:重庆市渝中区解放碑环球金融中心 43A 层
          关于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正策(重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就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章程》;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统称《股
东会通知》);
果;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
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
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
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
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
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
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
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
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
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
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
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十七次会议,公司董事会拟定于 2026 年 6 月 16 日下午 14:50 在重庆市璧山区璧
泉街道剑山路 100 号公司办公楼 506 会议室召开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公司以公告形式于 2026 年 5 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等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票规则、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等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综上,公司预先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
对象、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书面通知了公司股东。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通知的时间、通知的方式和内容, 以
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等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泉街道剑山路 100 号公司办公楼 506 会议室召开,该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佳
莉主持。
体时间为:2026 年 6 月 16 日 0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
案与《股东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本
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
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资格与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法人股东
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通过现场投
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17,902,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0796%。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本
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467 人,代表股份
  其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
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470人,代表股份5,515,700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8458%。
  综 上 ,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共 计 471 人 , 代 表 股 份
  根据朱堂福先生、熊敏女士、朱俊翰先生与安徽江东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于 2025年 07 月 09 日签订的《表决权放弃协议》,约定自股份交割日起至相关
弃权终止情形发生止,其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放弃行使所持有的上市公司全部股
份(包括朱堂福先生所持剩余 8,877,320 股股份、熊敏女士所持 65,600 股股
份、朱俊翰先生所持 74,665,600 股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本次股东会会议,
朱堂福先生、熊敏女士、朱俊翰先生放弃相应表决权。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外,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我们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
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
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 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
表决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
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2,62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13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108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73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8948%;反对64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776%;弃权13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276%。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过半数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
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肆份,经上海正策(重庆)律师事务所加盖公章并由经办
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正策(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上海正策(重庆)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                 经办律师:
胡永龙                    金尚舆
                       张炜琳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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