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66 证券简称:优宁维 公告编号:2026-042
上海优宁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6 年 6 月 16 日(星期二)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6 年 6 月 16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6 月 16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
任意时间。
事会
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公司截至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的总股份为 85,163,468 股(公司股权登记日总
股本为 86,168,468 股,扣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已回购股份 1,005,000 股)。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61 人,代表股份 46,266,9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3272%。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
委托代表 5 人,代表股份 45,398,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3078%;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56 人,代表股份 868,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19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56 人,
代表股份 868,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93%。
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二、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5,84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8,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19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4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0886%;反对 415,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8977%;弃权 8,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37%。
(二)审议并通过《关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5,84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8,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19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4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0886%;反对 415,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8977%;弃权 8,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37%。
(三)审议并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
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5,84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8,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19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4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0886%;反对 415,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8977%;弃权 8,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37%。
(四)审议并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
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6,027,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9,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19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28,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4456%;反对 230,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5062%;弃权 9,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483%。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陈晨、叶昊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
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优宁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