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
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世纪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乐山巨星
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星农牧”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
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6年4月修订)》
的规定,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
金事项进行了核查。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652号),巨星农牧采用定向发
行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2,908,811股,发行价为每
股 人 民 币 17.59 元 , 共 计 募 集 资 金 227,065,985.49 元 , 扣 除 承 销 费 、 保 荐 费
等其他发行费用2,422,908.81元(含增值税)和已预付的保荐费用1,000,000.00元
(含增值税)后,加上各项发行费用的增值税进项税492,088.80元,公司本次募
集资金净额218,864,505.63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四川华信(集团)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川华信验2026
第0009000号)。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巨星农牧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项目
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号
注2
崇州林秀公猪站建设项目
注2
雅安巨星三江智慧化养猪园区
注1
补充本次实体建设募投项目所需流动资金
合计 31,570.04 22,706.60
注1:“补充本次实体建设募投项目所需流动资金”,将专项用于补充上述“崇
州林秀公猪站建设项目”、“雅安巨星三江智慧化养猪园区”两个募投项目的非资
本性支出资金需求。
注2:“崇州林秀公猪站建设项目”、“雅安巨星三江智慧化养猪园区” 两个募
投项目的项目总投资额和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中已包含“补充本次实体建设募投
项目所需流动资金”,合计数不重复计算。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截至2026年4月21日,巨星农牧拟使用募集资金7,621.57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
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具体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本次拟置换的
自筹资金实 占总投资额
项目名称 总投资额 募集资金金额
际投入金额 比例(%) 注1
崇州林秀公猪站建设项目 4,157.12 1,916.23 46.10 1,711.66
注2
雅安巨星三江智慧化养猪园区
巨星农牧数字智能化建设项目 22,000.00 3,028.80 13.77 2,825.03
合计 31,570.04 8,029.91 25.44 7,621.57
注1:本次拟置换的募集资金金额已包含“补充本次实体建设募投项目所需流
动资金”。
注2:“雅安巨星三江智慧化养猪园区”实际投入金额包含票据支付额55.82万
元,该等票据截至本说明出具日已到期,可以募集资金予以置换。
四、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截 至 2026 年 4 月 21 日 , 巨 星 农 牧 以 自 筹 资 金 预 先 支 付 发 行 费 用 金 额 为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
本次拟置换金
项目 发行费用总额(不含税) 发行费用金额(不含
额(不含税)
税)
保荐及承销费 591.57 94.34 94.34
律师费用 62.26 28.30 28.30
审计及验资费用 83.96 41.98 41.98
发行登记及其他费用 82.35
合计 820.15 164.62 164.62
五、相关审议程序以及是否符合监管要求
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16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五届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
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
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上述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
合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运作》等相关规定。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
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已履行了必要的审
议程序,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 6 个月,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募
集资金置换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保荐人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
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张汉璞 马涛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