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宁健康: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16 18: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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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253   证券简称:卫宁健康    公告编号:2026-068
债券代码:123104   债券简称:卫宁转债
         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卫宁健康科技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周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
〔2026〕158 号)
           (以下简称“
                《警示函》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周炜:
信用代码:91310000759874061E,以下简称公司)披露的《关于公司
实际控制人、原董事长暨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显示广东省
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卫宁中天软件有
限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周炜(时任公司董事长)犯单位行贿罪。
上述事项反映出公司内部控制方面存在缺陷,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
基本规范》(财会〔2008〕7 号)第十九条规定。同时,公司相关年度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未指出上述内部控制缺陷,相关信息披露不准
确。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
第 40 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
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卫宁
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公司时任董事长周炜违反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
对上述违规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
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周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建立
健全并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子公司管理控制,切实提高信
息披露质量,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
平。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
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
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
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涉及的相关事项,将认真
吸取教训,切实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持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加
强对子公司管理控制,不断增强规范运作意识。同时将进一步加强信
息披露的管理工作,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敬请广大
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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