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京化: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6-041)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16 17:0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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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00889       证券简称:*ST 京化      公告编号:2026-041
                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
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
可〔2026〕295 号)同意注册,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8,571,428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5.4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39,999,991.20 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
人民币 13,812,772.91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426,187,218.29 元。本次募集资
金已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募集
资金到达发行人账户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中兴华验字(2026)第 020006
号验资报告。
  二、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
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28 日召
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
签订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对
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并与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开户银
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前述协议内容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
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募
集配套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储存情况如下:
                                                       专户余额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银行账户
                                                       (万元)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32050159553600005195   42,610.00
              司南京鼓楼支行
南京工艺装备制造股份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有限公司          司南京鼓楼支行
       注:公司全资子公司南京工艺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工艺”)
  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 0 元,主要系募集资金尚未划转至该募集资金专户所致。公
  司后续将履行相应程序后,将相应募集资金划转至该专户。
       三、《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近日,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鼓楼支行(以下简称“开户行”)签署了《募集
  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化关键高端制造装备产业化应用和补充上市公司流动资金项目的募集资金存放
  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在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
  定履行内部程序并取得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同意后,可以在授权范围内将
  专户内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监管规则规定的现金管
  理产品形式存放,相关现金管理应通过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
  施;公司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账户、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
  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并承诺不得质押相关产品,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的正常进行。
  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应依据有关
  规定指定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持续
  督导,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监督权,并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
  调查时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公司和开户行应配合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
  的调查与查询。公司授权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指定人员可随时到开户行查
  询、复印专户及公司募集资金涉及的相关账户资料,开户行应及时、准确、完整
地提供资料。开户行应于每月 10 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账户对账
单并抄送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公司支付募集资金时,开户行应审核支付
申请或支付凭证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并对募集资
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进行形式审核。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
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募集资金净额 20%的,公司及开户行应在付款后 5 个工
作日内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并提供专户支出清单。
若开户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或存在不配合独立财
务顾问(主承销商)查询与调查账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应独立财务顾问(主
承销商)要求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
有权更换指定主办人,更换主办人不影响协议效力。
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账户
资金(含现金管理产品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督导期
结束后失效;若账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开户行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
提供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公司有权向开户行申请注销专户。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
关法律法规或协议约定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
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协议项下或与协议有关的任何争
议,首先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各方同意向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四、《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近日,公司、南京工艺、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开户行签署了《募集
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用项目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及
南京工艺在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取得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
商)同意后,可以在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
易所主板监管规则规定的现金管理产品形式存放,相关现金管理应通过专户或者
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公司及南京工艺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
方式、存放账户、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并承诺
不得质押相关产品,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集资金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
应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及南京工艺募集资金存放、管
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持续督导,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监督权,
并每半年度对公司及南京工艺现场调查时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公司、南京工
艺和开户行应配合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的调查与查询。公司及南京工艺授
权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指定人员可随时到开户行查询、复印南京工艺专户
及募集资金涉及的相关账户资料,开户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资料。开户
行应于每月 10 日前向公司及南京工艺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账户对账单并抄
送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南京工艺支付募集资金时,开户行应审核支付申
请或支付凭证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并对募集资金
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进行形式审核。南京工艺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
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募集资金净额 20%的,南京工艺及开户行应在付款后
清单。若开户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或存在不配合
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查询与调查账户情形的,公司及南京工艺可以主动或
应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要求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独立财
务顾问(主承销商)有权更换指定主办人,更换主办人不影响协议效力。
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
效,至账户资金(含现金管理产品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
商)督导期结束后失效;若账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开户行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主
承销商)提供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公司及南京工艺有权向开户行申请注销专户。
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协议约定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
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协议项下或与
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各方同意向公司住所
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备查文件
  经各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
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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