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813 证券简称:原尚股份 公告编号:2026-041
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广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余军、黄秋
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72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
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余军、黄秋娜: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
(证监会公告[2025]5 号)等规定,我局对广
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原尚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公
司存在以下问题:
*ST 原尚 2025 年半年度和三季度将部分应以净额法核算的收入按总额法核
算,导致 2025 年半年度财务报告、2025 年三季度财务报告多记收入 0.2 亿元、
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一一收入》
(财会[2017]22 号)第四条、第三十四
条的相关规定,导致公司 2025 年半年报和三季报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6 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余军作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黄秋娜作为财务负责人,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
任。公司在披露 2025 年年度报告时对上述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及追溯调整。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五十三条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ST 原尚及余军、黄秋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
真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提升依法合
规履职意识,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同时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
于收到本决定书 30 日内完成整改,向我局报送公司整改及内部问责情况报告,
并抄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将严格按照广东证监局的要求,
认真吸取教训,及时提交整改及内部问责情况报告。公司及相关人员将持续加强
对《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切实提高规范意识和履职能力,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避
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积极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收到警示函不会对
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继续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