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湖北龙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
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机构”)
作为湖北龙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辰科技”或“公司”)向不
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北京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对龙辰科技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
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于2026
年2月27日经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审核同意,2026年3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同意湖北龙辰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654号)
,公司股票于2026年5月27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普通股33,998,500股,每股面值为人
民 币 1.00 元 , 每 股 发 行 价 格 为 人 民 币 9.21 元 ,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71,494,699.64元。
募集资金已于2026年5月20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
〔2026〕164号)。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
,已全部存放于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
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招股说明书》及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
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
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如下:
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用 原募集资金投 调整后募集资
序号 实施主体 项目投资总额
途 资拟投入金额 金拟投入金额
新能源用电 安徽龙辰电
项目 公司
新能源用电
江苏双凯电
子有限公司
项目
湖北龙辰科
补充流动资
金
公司
合计 40,957.26 37,544.64 27,149.47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截至2026年5月20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
资金额为8,842.48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总投资额 自筹资金实际投 占总投资的比例
项目名称
(万元) 入金额(万元) (%)
新能源用电子薄膜材料项目 37,957.26 8,842.48 23.30
补充流动资金 3,000.00 - -
合计 40,957.26 8,842.48 21.59
四、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截至 2026 年 5 月 20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 425.00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
项目 发行费用总额(不含税)
费用金额(不含税)
承销及保荐费用 2,755.51 200.00
审计及验资费用 830.00 130.00
律师费用 528.00 95.00
信息披露费用、发行手续费
及其他费用
合计 4,163.15 425.00
五、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
影响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符合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有关规定以及公司发行
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违规使用募
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履行的审议程序
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
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
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
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
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情况进行了鉴证,并出具了《关于湖北
龙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
》(天健审〔2026〕 号)。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
审议通过,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履行了必
要的审批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
管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
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和损害股东利益尤
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