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辰科技: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16 00: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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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920161     证券简称:龙辰科技       公告编号:2026-073
     湖北龙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修订)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湖北龙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湖北龙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和《湖
北龙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
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
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
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
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
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基础,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 贴切的语言
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
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
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
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
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制度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
简称“北交所”)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
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
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公司向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按照北交所相关
规定予以披露。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公告应当由董事会发布,法律法规或者北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定期报告
          第一节 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要求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及北交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
务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
月内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北交所报告,并公
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三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的,不得披露年度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编制和审议定期报告,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
露。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
告形成决议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以及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 不
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董事无法保证
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
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披露相关情况。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
内容具有相关性。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
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
然免除。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按照
中国证监会关于非标准审计意见处理的相关规定,公司在披露定期报告的同时,
应当披露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包括董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二)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三)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报告的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违反会计准则及相
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
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材料。
   第十八条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构要求改正或者
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要求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按照中国证
监会关于财务信息更正与披露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
            第二节 业绩预告和业务快报
   第十九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
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该会
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
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
   第二十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
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
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七)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预计半年度和季度净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公司因上款第六项情形进行年度业绩预告的,应当预告全年营业收入、扣除
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
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业绩快报中、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
达到 2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并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说明
差异的原因。
               第四章 应披露的交易
                第一节 重大交易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除外);
  (三)提供担保(即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
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超过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超过 15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
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
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方向相反
的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向金额适用上述标准。
   公司发生股权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所对
应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上述标准;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
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
上述标准;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 导致子公
司不再纳入合并报表的,应当视为出售股权资产,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相关财务
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上述标准;公司部分放弃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子公司股权
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是公司持股比例下降,
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上述标准;公司对其下属
非公司制主体放弃或部分放弃收益权的,参照使用前述标准;
   除去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北交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事项
外,公司进行本制度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 应当
按照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市标准。已经按照本章规定履行相关义
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成交金额适用上述标准;公司进行委
托理财,因交易频次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
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来适用
上述标准;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
(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得超过投资额度。
  第二十四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对外披露。董事
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汇总披露公司为全资子公司
提供担保,或者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
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的相关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
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于按照本规则的规定披露或审议。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与其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
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以外的,可以免于按照本制度第二十三
条的规定披露。
                  第二节 关联交易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情况及时告知公司。公司
应当建立并及时更新关联方名单,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公司发生符合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应当履行
董事会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2%以上
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2%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应当提供评估报告或者审计
报告,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时,可以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一)属于属于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方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投资主
体的权益比例;
  (三)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在关联交易公告中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在披露上
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
额分别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对于预计范围内的
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并说
明交易的公允性。
  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履行相应审议程
序并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对下列交易,按照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
别按照《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适用披露和审议程序:
  (一)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方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方,包括与该关联方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存在股权控
制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已经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
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
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
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
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
服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五章 应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一节 股票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北交所业务规则规定或根据有关规定被认定
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异常波动公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北交所业务规则规定或根据有关规定被认定
为严重异常波动的,应当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核查公告;无法披露的,应当
申请其股票自次一交易日起停牌核查。核查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项的,公司应
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公司股票应当于披露核查结果公告、投资者说明会公告(如
有)后复牌。
  公司股票交易出现严重异常波动情形的,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核查下列事项:
  (一)是否存在导致股票交易严重异常波动的未披露事项;
  (二)股价是否严重偏离同行业上市公司合理估值;
  (三)是否存在重大风险事项;
  (四)其他可能导致股票交易严重异常波动的事项。
  公司应当在核查公告中充分提示公司股价严重异常波动的交易风险。
  第三十九条 公司异常波动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二)对信息披露相关重要问题的关注、核实情况说明;
  (三)是否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重大信息的声明;
  (四)董事会核实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异常
波动期间是否存在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
  (五)向市场提示异常波动股票投资风险;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密切关注公共媒体关于公司的重
大报道、市场传闻(以下统称传闻)。出现下列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者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传闻的,公司应当及
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披露情况说明公告或者澄清公告:
  (一)涉及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上市地位、重大经营活动、重大交易、重要
财务数据、并购重组、控制权变更等重要事项;
  (二)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异常情况
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三)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较
大影响的。
            第二节 股份质押和司法冻结
  第四十一条 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 司法拍
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予以披露。
  第四十二条 对于股份质押的情形,应当说明质押股东和质押权人基本情况,
股份质押基本情况及质押登记办理情况等。质押股东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还应当说明股份质押的目的、资金偿还能力、可能引发的
风险及应对措施等。
  对于股份司法冻结的情形,应当说明股份冻结基本情况,并说明是否可能导
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被冻结人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的,还应当披露股份冻结对公司控制权稳定和日常经营的影响,是否存在侵害公
司利益的情形以及其他未披露重大风险,被冻结人拟采取的应对措施等。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持
股份的比例达到 50%以上,以及之后质押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
质押股份情况、质押融资款项的最终用途及资金偿还安排。
  第四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现质押处置风险
的,还应当披露以下事项:
  (一)是否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二)拟采取的措施,如补充质押、提前还款、提前购回被质押股份、暂不
采取措施等;
  (三)可能面临的相关风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
份被强制处置或处置风险解除的,应当持续披露进展。
           第三节 其他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就股票发行、申请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
请股票上市、或者发行其他证券品种作出决议,应当自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
露相关公告。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一)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
以上;
  (二)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
的诉讼;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四)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
他诉讼、仲裁;
  (五)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
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
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
执行情况等。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四十八条 限售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公司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披
露相关公告。
  第四十九条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占公司总股
本的比例每增加或减少 5%时,投资者应当按规定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持股变动情况。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
已按照《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文件的,公司可以简
化披露持股变动情况。
  第五十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其披
露的承诺事项。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
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
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五十一条 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及
时披露:
  (一)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二)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三)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五)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
  (六)董事长或者总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
联系;
  (七)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上述风险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本制度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
起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
公地址、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披露
新的公司章程;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
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六)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八)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被责令关闭;
  (九)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 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
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十一)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十二)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十三)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
求的除外),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入失信
联合惩戒对象;
  (十五)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的
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
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
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或者追究重
大刑事责任,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以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当人员
等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行政处罚;或者
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 3 个月以上;
  (十八)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虚假记载或者未按规定披露,被有关机
构要求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本制度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公司发生第一款第十六、十七项规定情形,可能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
形的,还应当同时披露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的,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情况。
  第五十四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
起及时披露:
  (一)开展与主营业务行业不同的新业务;
  (二)重要在研产品或项目取得阶段性成果或研发失败;
  (三)主要产品或核心技术丧失竞争优势。
  第五十五条 公司订立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及时披露:
  (一)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或接受劳务的,合同金额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二)涉及出售产品或商品、工程承包、提供劳务的,合同金额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三)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
  合同订立后,其生效、履行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出现重大不确定性,或者提前
解除、终止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事务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文件编制、审核及披露程序
  第五十六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核及披露程序
  (一)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组织审计(如需要),提交定期报告所需的财务报
告、财务报告附注和定期报告相关的财务资料;
  (二)各级部室为信息披露业务义务人,由需要披露信息内容的各级部室负
责提报相关资料,完成报告初稿后提交审核流程;
  (三)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分管范围内
的定期报告内容的编制审核工作;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
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初稿送达董事审阅;
  (五)董事长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六)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七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核、披露程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或履行信息报告职责的联络人在了解或知悉本制度所
述须以临时报告披露的事项后,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在接到证券监管机构、北交所的质询或问询后而该等质询或问询
所涉及的事项构成须披露事项,董事会秘书立即就该等事项与所涉及的公司或有
关部门联系。
  (二)各级部室为信息披露业务义务人,由需要披露信息内容的各级部室负
责提报相关资料,完成报告初稿后提交线上审核流程;
  (三)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的合规性进行审核;
  (四)须经董事会审议批准的拟披露事项的议案,送达董事审阅。公司召开
董事会会议审议拟披露事项的议案,须经公司股东会批准的拟披露事项的议案及
/或有关材料,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及时予以披露。
  第五十八条 重大信息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
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
关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
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
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
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
  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
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
信息相关的协议和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
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应立即组织专人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审定;
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
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披露。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
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十九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公司设专人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北交所审核登记;
  (四)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进行公告;
  (五)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相关监管机构,
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投资者查询;
  (六)公司设专人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二节 信息披露职责划分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应当积极督
促公司制定、完善和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证券部)为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在董事会秘
书的领导下,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证券部)负责具体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联
系投资者、接待来访、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过的资料等日常工作。
  第六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
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
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六十三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
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尚未
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六十四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
料。
  第六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密切关注媒体关于公司的报
道,以及公司股票交易情况,及时向相关主体了解事实情况。
  第六十八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
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告知公司控制权变更、权益变动和其他重大事项,主
动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要求或者协助公司隐瞒重要信息。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六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配合为其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
的工作,按要求提供与其执业相关的材料,不得要求中介机构出具与客观事实不
符的文件或阻碍其工作。
  第七十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公司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
影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给公司
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的,应依法移送行政、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情况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存档保管。前述
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三节 信息披露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七十二条 公司设专人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会
秘书是第一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具体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七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
相关文件和资料,公司应设专人予以妥善保管。
  第七十四条 公司设专人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
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备查文件、股东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和记录等资
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七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部门的员工因工作需要借阅信
息披露文件的,须先向董事会秘书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借阅
手续,并需及时归还所借文件。借阅人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遗失的,应承担相应
责任。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置备于公司供投资者查阅。查阅
前须向董事会秘书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查阅有关资料。
          第七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管理
  第七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等情形,按照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
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申请豁免披露。
  第七十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
及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
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申请暂缓披露。
  第七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执行。
        第八章 信息披露的传递、审核程序及披露流程
  第七十九条 按本制度规定应公开披露而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为未公开信
息。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各子公司负责人应当在最先发
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与本公司、部门和子公司
相关的未公开信息: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知悉该重大事件
发生时。
  第八十条   在本制度第七十九条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也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
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八十一条 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事件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
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
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八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收到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
门、子公司负责人报告的或者董事长通知的未公开信息后,应进行审核,经审核
后,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认依法应予披露的,
应组织起草公告文稿,依法进行披露。
  第八十三条 公司相关业务负责人应对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
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信息。
  第八十四条 公司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各子公司负责人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董事会
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进行报告,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
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向各部门和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及子公司应
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九章 信息保密及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八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在公司内幕信息没有披露前,对其知晓的
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
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述知情人
员系指:
  (一)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四)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因职务、
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
务机构的有关人员;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
员;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
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五)上述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八十六条 公司应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入职时与其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
其了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
第三人披露。
  第八十七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信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
公司负责人为各部门、本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投资者关系活动的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同
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八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
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
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
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
息。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
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
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
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
回答。
       第十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九十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
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定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
的泄露。
  第九十一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
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九十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内审部门并配备专职人员,对公
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
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九十三条 公司的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或
其他信息披露义务责任人对需要进行信息披露的事项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
准确的,或者违反公平信息披露原则,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
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行政处罚、北
京证券交易所公开遣责或自律监管的,公司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包括降低其
薪酬标准、扣发其应得奖金、解聘其职务等。
  第九十四条 公司对上述有关责任人未进行追究和处理的,公司董事会秘书
有权建议董事会进行处罚。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九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九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九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
施。
  第九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湖北龙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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