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81 证券简称:ST 恒信 公告编号:2026-046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职务的议案》《关于罢免徐锡斌董事职务的议案》《关于罢免唐旭君董事职务的
议案》《关于提名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提名选举袁辉
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提名选举李志亮为公司第八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鉴于议案 1、议案 2、议案 3 经本次股东会审议均未通
过,因此议案 4、议案 5、议案 6 的表决结果均不生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15 日上午 9:15-下午 15:00。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和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共 436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11,936,67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股份 122,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
议的股东共 434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11,814,47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35.0225%。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共 435 人,代表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 149,391,85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7012%。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市
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次会议的召开、召集以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及《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代理人以现场记名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1,104,0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7048%;
反对 110,483,7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1305%;弃权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559,2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73.9557%;弃权 348,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8,5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35%。
本议案未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
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1,138,8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7213%;
反对 110,483,7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1305%;弃权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594,0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73.9557%;弃权 314,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3,7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03%。
本议案未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
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1,138,8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7213%;
反对 110,483,7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1305%;弃权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594,0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73.9557%;弃权 314,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3,7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03%。
本议案未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
通过。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李志亮先生、李雪飞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均未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具体表决结
果如下: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92,562,847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30,018,026 股
李志亮先生未当选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因本次股东会议案 1、议案 2 均未获得通过,本议案表决结果不生效。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92,544,455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29,999,634 股
李雪飞先生未当选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因本次股东会议案 1、议案 2 均未获得通过,本议案表决结果不生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1,135,9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7199%;
反对 108,973,1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4178%;弃权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62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591,1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72.9445%;弃权 1,827,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77,2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234%。
本议案未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
通过。因本次股东会议案 3 未获得通过,本议案表决结果不生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1,134,4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7192%;
反对 108,973,1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4178%;弃权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6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589,6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72.9445%;弃权 1,829,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78,7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244%。
本议案未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
通过。因本次股东会议案 1、议案 2 均未获得通过,本议案表决结果不生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李肖霖律师、刘瑶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
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
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会议和形成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