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191 证券简称:瑞尔竞达 公告编号:2026-056
明光瑞尔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 2026 年 6 月 12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
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明光瑞尔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明光瑞尔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
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
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下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明光瑞尔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
称《公司章程》)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
交易所(下称北交所)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本制度和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信
息披露平台上公告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
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下称重大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介上、以规
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事务负
责人,证券事务部为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并由董事会秘书担任部门负责人。公司
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
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等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上述责任人、负责人及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
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应
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
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规定信息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并
确保披露内容的一致性。公司同时有证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其在境外证
券交易所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同时披露。
第五条 公司办理信息披露等事项应当双人操作,设置经办与复核人员。公
司经办人应当确认业务信息参数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如适用),上述工作完成后
提交至公司复核人员进行复核。复核人员应当登录业务系统,对上述信息披露文
件进行复核,确保信息披露文件、报备文件、公告类别、业务信息参数的准确性
和完整性(如适用),最终由公司董事会秘书确认发布。
第六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和公开、公平、
公正原则。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对外进行信息披露。在内幕信息依法
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交易。
第八条 公司制定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后应当及时向注册地证监局和北京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备案。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
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
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信息存在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存在应当披露
而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进行更正或补充。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股
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董事会秘书
应当列席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会。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北交所业务规则披露的信息,应
当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
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公司应当将披露的信息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北交所,
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
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四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本制度及有关自律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
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
按照本制度及有关自律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
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
露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
他违法违规行为。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
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
当明确预测的依据,并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
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
感信息,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
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北交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
信息。
第十八条 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上市规则》披露或者
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北交所相关
规定豁免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
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暂缓披露信息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应当书面承诺做好保密;已经泄露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交易。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
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
定的除外。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完成披露。第一
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行业信息披露有关规定的要求在年度报
告中披露相应信息。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北
交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向北交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北交所根据预约
情况统筹安排。公司应当按照北交所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
露时间的,根据北交所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
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拟实施送股、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所依据的中期报告或
者季度报告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仅实施
现金分红的,可免于审计。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编制和审议定期报告,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
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
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并披露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
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公司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报
告中披露相关情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
内容具有相关性。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
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
然免除。
第二十七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按
照中国证监会关于非标准审计意见处理的相关规定,公司在披露定期报告的同
时,应当披露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包括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
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二)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三)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八条 公司财务报告的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违反会计准则及
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
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材料。
第二十九条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构要求改正或
者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要求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按照中国
证监会关于财务信息更正与披露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
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中的
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
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
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该会
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
第三十一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
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公司股票因触及《上市规则》第10.3.1条规定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
的首个会计年度;
(七)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预计半年度和季度净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公司因第一款第六项情形进行年度业绩预告的,应当预告全年营业收入、扣
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利润总
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前,预计上一会计年度净利润发生重大变
化的,应当在北交所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业绩预告;预计半年度和季度净利润发生
重大变化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业绩预告应当披露年度净利润的预计值以及重大变化的原因。重大变化的情
形包括年度净利润同比变动超过50%且大于500万元、发生亏损或者由亏损变为
盈利。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
到20%以上或者盈亏方向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并在修正公告中
向投资者致歉、说明差异的原因。若业绩快报和业绩预告的披露标准均触及,公
司应分开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四)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五)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任职及持股情况;
(七)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八)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有);
(九)利润分配情况;
(十)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情况;
(十一)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二)行业经营信息以及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
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十三)公司未盈利的,应充分披露未盈利的原因以及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
响;
(十四)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
东持股情况;
(四)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有);
(七)财务会计报告;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临时报告
第三十六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北交所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
会、股东会决议、应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以及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件。
第三十七条 临时报告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临时报
告。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行业信息披露有关规定的要求,及时披露
行业特有重大事件。
第三十九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
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
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
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
披露。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漏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四十一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照重大性原则,
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
不予披露。
第四十二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对
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不得以新闻发布
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替代信息披露。
第四十三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本制度及相关规定披露重
大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
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应当按照相关要求
披露重大事件进展或变化情况。
公司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
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包
括协议执行发生重大变化、被有关部门批准或否决、无法交付过户等。
第四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
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适用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
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或相关规定的
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或相关规定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
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十六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北交所业务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及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
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
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
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
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按照
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
敏感信息,按照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
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北交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
息。
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
反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北交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
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暂缓披露信息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书面
承诺做好保密;已经泄露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适用北交所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可
能导致其难以反映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难以符合行业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的,
可以向北交所申请调整适用,但应充分说明原因和替代方案。
北交所认为不应当调整适用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执行北交所
相关规定。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相关
规定,充分披露行业经营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五十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
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尚未盈利的,应当充分披露尚未盈利的成因,以及对公司现金流、业务
拓展、人才吸引、团队稳定性、研发投入、战略性投入、生产经营可持续性等方
面的影响。
第四章 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会表决事项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并在公告中简要说明议案内容。董事会决议
涉及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披露董事会
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会会议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会会议
召开十五日前,以临时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
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十四条 股东会决议涉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且股东会审议未通过
相关议案的,公司应当就该议案涉及的事项,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事项未审议
通过的原因及相关具体安排。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将相关决议
公告披露。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并聘请律师对股东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事项是否
合法有效出具法律意见书。若股东会出现否决议案的,应全文披露法律意见书的
内容。
第五十六条 北交所要求提供董事会、股东会会议记录等资料的,公司应当
按要求提供。
第五章 交易事项及关联交易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发生以下交易,达到披露标准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除外);
(三)提供担保(即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
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
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超
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
上,且超过15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5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五十九条 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北交所业务规则另有
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
按照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五十九条。
已经按照本章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六十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
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
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
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得超过投资额度。
第六十一条 公司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的事项,应当经董事会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同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二条 公司与其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
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以外,免于按照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披露。
第六十三条 公司发生符合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应当履
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2%以上
的交易,且超过300万元。
第六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2%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交易,应当比照《上市规则》《公司
章 程》等相关规定提供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提交股东会审议。与日常经营
相关 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第六十五条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六十六条 公司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六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
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
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
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
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
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
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
服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六章 其他重大事件
第六十八条 公司因公开发行股票接受辅导时,应及时披露相关公告及后续
进展。公司董事会就股票发行、拟在境内外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上市,或者发行其
他证券品种作出决议,应当自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露相关公告。
第六十九条 公司设置、变更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应当在披露审议该事项的
董事会决议的同时,披露关于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异议股东回购安排及其他投
资者保护措施等内容的公告。
第七十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一)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
以上;
(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四)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
他诉讼、仲裁;
(五)北交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
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
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
执行情况等。
第七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七十二条 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北交所业务规则或北交所认定的异常波动
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披露异常波动报告,如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无法
披露,公司应当向北交所申请停牌直至披露后复牌。
第七十三条 公司异常波动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二)对信息披露相关重要问题的关注、核实情况说明;
(三)是否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重大信息的声明;
(四)董事会核实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异常
波动期间是否存在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
(五)向市场提示异常波动股票投资风险;
(六)北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密切关注公共媒体关于公司的
重大报道、市场传闻(以下统称传闻)。
出现下列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者对投资者
的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传闻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根据实际情
况披露情况说明公告或者澄清公告:
(一)涉及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上市地位、重大经营活动、重大交易、重要
财务数据、并购重组、控制权变更等重要事项;
(二)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异常情况
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三)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较
大影响的。
北交所认为相关传闻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可以要求公
司予以核实、澄清。公司应当在本所要求的期限内核实,及时披露传闻澄清公告。
第七十五条 公司披露的澄清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传闻内容及其来源;
(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核实情况;
(三)传闻所涉及事项的真实情况;
(四)传闻内容对公司的影响及相关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北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六条 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予以披露。
第七十七条 对于股份质押的情形,应当说明质押股东和质押权人基本情况,
股份质押基本情况及质押登记办理情况等。质押股东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还应当说明股份质押的目的、资金偿还能力、可能引发的
风险及应对措施等。
对于股份司法冻结的情形,应当说明股份冻结基本情况,并说明是否可能导
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被冻结人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的,还应当披露股份冻结对公司控制权稳定和日常经营的影响,是否存在侵害公
司利益的情形以及其他未披露重大风险,被冻结人拟采取的应对措施等。
第七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持
股份的比例达到50%以上,以及之后质押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质
押股份情况、质押融资款项的最终用途及资金偿还安排。
第七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现质押处置风险
的,还应当披露以下事项:
(一)是否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二)拟采取的措施,如补充质押、提前还款、提前购回被质押股份、暂不
采取措施等;
(三)可能面临的相关风险。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被强制处置或处置风险解除
的,应当持续披露进展。
第八十条 公司董事会就股票发行、申请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
股票上市、或者发行其他证券品种作出决议,应当自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露
相关公告。
第八十一条 限售股份在解除转让限制前,公司应当按照北交所有关规定披
露相关公告。
第八十二条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占公司总股
本的比例每增加或减少5%时,投资者应当按规定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持股情况变动公告。
公司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权益变动或
控制权变动的披露义务。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的规定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文件的,公司可以简化披露持股变动情况。
第八十三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其
披露的承诺事项。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
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八十四条 北交所对公司股票实行风险警示或作出股票终止上市决定后,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八十五条 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及
时披露:
(一)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二)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三)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五)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
(六)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联系;
(七)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上述风险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第八十六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
起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
公地址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披露新的公司章
程;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公司资金;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六)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七)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八)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被责令关闭;
(九)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务,
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十一)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十二)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十三)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
求的除外),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入失信
联合惩戒对象;
(十五)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的
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
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
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或者追究重
大刑事责任,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
重大影响的其他行政处罚;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
或者预计达3个月以上;
(十八)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虚假记载或者未按规定披露,被有关机
构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公司发生第一款第十六、十七项规定情形,可能触及《上市规则》第十章规
定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的,还应当同时披露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类强制退
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占用的,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情况。
第八十七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
起及时披露:
(一)开展与主营业务行业不同的新业务;
(二)重要在研产品或项目取得阶段性成果或研发失败;
(三)主要产品或核心技术丧失竞争优势。
第八十八条 公司订立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及时披露:
(一)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或接受劳务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二)涉及出售产品或商品、工程承包、提供劳务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三)其他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
合同订立后,其生效、履行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出现重大不确定性,或者提前
解除、终止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七章 信息披露管理
第八十九条 本制度适用人员和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管理部门、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分公司的负责人、股份
公司控制的子公司的负责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
股东、公司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和其他负有信
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九十条 本制度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本公司董事长作为信息披露的
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和组织本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宜,董事会秘
书应列席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会。公司有关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秘书统一具体
行使,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投资者关系管理、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列席公司
的董事会和股东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空缺期间,公司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
高级管理人员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并在三个月内确定信息披露事务负
责人人选。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
第九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
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
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现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
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三)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
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
情况。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
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信息
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
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
布公司未披露信息。本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负有信息披露配合义
务,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临时报告的及时、准确和完整披露。本公司各部门、
分公司以及控制的子公司的负责人是各部门、分公司以及控制的子公司的信息报
告第一责任人,负责向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九十二条 公司应当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对外发布
信息的内部规范,明确发布程序、方式和未经董事会许可不得对外发布的事项等。
第九十三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
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尚未
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九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密切关注媒体关于公司的报
道,以及公司股票交易情况,及时向相关主体了解事实情况。
第九十五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
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告知公司控制权变更、权益变动和其他重大事项,主
动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要求或者协助公司隐瞒重要信息。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九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配合为其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
的工作,按要求提供与其执业相关的材料,不得要求中介机构出具与客观事实不
符的文件或阻碍其工作。
公司在经营状况、公司治理、财务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保
荐机构,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十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
围。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泄露内幕信息或者
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九十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相关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
人进行登记管理,在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按照北交所相关规定报备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
(一)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二)证券发行;
(三)股份回购;
(四)重大资产重组;
(五)公司被收购;
(六)公司合并、分立;
(七)申请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八)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其他重大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本北交所补充
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方名单、关联关系及变
化情况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
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信息披露
义务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第一百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
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
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
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一百〇一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组织与审议程序:
(一)公司财务部负责编制公司财务报表及附注,负责组织公司财务报告的
审计工作,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提交有关财务资料。
(二)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或指定人员负责向董事会秘
书、公司财务部提供编制定期报告所需要的基础文件资料或数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编制完整的定期报告,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协助。
第一百〇二条 定期报告的披露程序:
(一)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召集相关部门负责人协商确定定期报告披
露时间,报董事长批准;
(二)董事会秘书制定定期报告编制计划,划分相关部门工作分工、要求及
材料上报时间;
(三)相关部门应按照要求提供数据、材料,部门负责人应对所提供材料进
行审查,并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
(四)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汇总各项材料,依照北交所的格式要求编制定期报
告草案,在公司管理层审核后,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经董事长初审并
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
(五)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对定期报告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七)董事长签发定期报告,并加盖公司公章;
(八)董事会秘书将定期报告进行审查并披露。
第一百〇三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与审核程序:临时报告的编制由董事会秘书
组织完成。
(一)公司涉及股东会、董事会等决议,独立董事意见、中介机构意见等的
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独立董事意见、中介机构意见等由独立董事、中介机构签字或盖章;
(二)对于非以董事会决议公告、股东会决议公告的形式披露的临时报告,
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
提供相应材料;
书对于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当及时向北交所咨询;
临时报告;
第一百〇四条 除定期报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
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一百〇五条 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司总股本5%的股东及其实
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北交所规定的标准的,应当按照要求及时
通知公司并披露权益变动公告。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
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一百〇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
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一百〇七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一百〇八条 本公司各部门、分公司以及股份公司控制的子公司的负责人
应根据本制度,实时监控本单位内的各种事件及交易,一旦发现符合信息披露标
准和范围的信息,应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和职责。如责任人无法判断有关事项是否
属于应报告事项,应及时咨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秘书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
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
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
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一百一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
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交易。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
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
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
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开展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编制投资
者关系活动记录,在活动结束后,活动记录应当及时披露或以北交所规定的其他
方式公开。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配合为其提供服务的证券
服务机构的工作,按要求提供与其执业相关的材料,不得要求证券服务机构出具
与客观事实不符的文件或阻碍其工作。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在经营状况、公司治理、财务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的,
应当及时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知情人对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
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
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述知情人员系指: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
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子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
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
司股票、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聘请中介机构为公司提供相关服务,应当事前与各中
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公司各部门在与各中介机构的业务合作中,只限于本系统
的信息交流,不得泄露或非法获取与工作无关的其他内幕信息。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对公司内部大型重要会议上的报告、参加
控股股东召开的会议上的发言和书面材料等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对涉及公开信息
但尚未在指定媒体上披露,又无法回避的,应当限定传达范围,并对报告起草人
员、与会人员提出保密要求。公司正常的工作会议,对本制度规定的有关重要信
息,与会人员有保密责任。
第九章 监管措施与违规处分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
协调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应当积极督促公司制定、完善和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制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一百二十条 北交所对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披露的信息进行审
查,发现已披露信息存在问题的,可以采用要求说明、公开问询等方式,要求公
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等相关主体进行解释、说明、更正
和补充。需要公司回复的,公司应当及时回复,并保证回复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对北交所关于定期报告的时候审查意见及时回
复,并按照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做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更正、补充公告或修
改定期报告并披露的,公司应当履行相应内部审议程序。
第一百二十二条 在重大事件的报告、信息披露和管理工作中发生以下失职
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致使公司的信息披露违规,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
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有关员工违纪处罚的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
报批评、降职、撤职、辞退等形式的处分;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
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应依法移送行政、司法
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相关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将不存在的事实在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记载,构成虚假记载的;
(二)通过信息披露文件作出使投资者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并产生重
大影响的陈述,构成误导性陈述的;
(三)信息披露文件未完整记载应当披露的事项,或未按照信息披露文件内
容与格式的相关规定进行编制,构成重大遗漏的;
(四)无正当理由未在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的;
(五)对外提供未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未以北交所规
定的方式公开披露应当披露的信息;
(六)拒不更正已披露文件差错、修正已披露财务数据,或者更正已披露文
件产生较大影响的;
(七)未按要求回复北交所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解释说明、更正和补充的要
求,或者公开问询的;
(八)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执行不到位,无法确保公司
财务报告真实可靠的;
(九)未按规定建立、执行本制度,或拒不履行北交所规定的信息报备义务;
(十)北交所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依法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的,或者非法要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的,公司有权向北交所提出申请,对其
实施监管措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相关信息披露的传送、审核文件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百二十三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
服务机构,是指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保荐书、审
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估值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
等文件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
资信评级机构等。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
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
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三)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
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明光瑞尔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