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191 证券简称:瑞尔竞达 公告编号:2026-059
明光瑞尔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 2026 年 6 月 12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
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明光瑞尔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明光瑞尔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治理结
构,加强和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管理,科学、客观、公正、规范
地评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业绩,充分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
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北京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以及《明光瑞尔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以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由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任命的
全体董事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以公司经营与综合管理情况为基础,
根据经营计划完成情况、分管工作职责及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个人履职及发展情
况相结合进行综合考核确定薪酬。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包含职工代表董事)、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和
《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配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薪酬与公司长远发展和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二)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总体薪酬水平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薪酬与年度绩效考核相匹配的原则;
(五)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考核制度和薪酬方案,公司董事的
相关薪酬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考核制度和薪酬方案。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财务等有关部门应配合董事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与标准
第八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构成:
(一)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
在公司同时担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领取
相应的岗位薪酬,同时在公司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其薪酬标准和绩效考核依据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办法执行。前述两种情形,该非独立董事均不再另行领
取董事专职报酬。
在公司未同时担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如领取董事专职报酬的,报酬标
准由股东会审议确定,公司根据股东会审议结果与相关董事签订聘任协议。
(二)独立董事
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按月发放,除此以外不再另行
发放薪酬,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
股东会和专门委员会等会议及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行使其他法定职权的差旅费及其他合理费用由公司据实报销。
第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构成: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职级基本薪酬、年终绩效等部分组成。职级基本薪酬的
确定主要考虑岗位价值、个人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按月发放。年终绩效
是指为奖励高管人员对公司的贡献而给予的相应报酬,即与公司、部门、个人的
绩效目标相挂钩的浮动奖金。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职级基本薪酬、年终绩效、中长
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少于职级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
额的50%。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
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
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
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结合行业特征、业务模式等因素建立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绩效薪酬递延支付机制,明确实施递延支付、止付追索等适用的具体情形、相
关人员、递延比例以及实施安排。
第四章 薪酬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发生岗位变动的,离任及接
任者以任免决议的时间为准,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四条 除独立董事、外部董事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公司相关规
定标准缴纳五险一金,个人按规定承担个人应承担部分。
第十五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如有)应及时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
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
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根据情节轻重减少、
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如有),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
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如有)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给予降
薪或不予发放绩效薪酬: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且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者造成公司重大
经济损失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责任事
故,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
(四)离开本职岗位或不再具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资格或无法履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
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薪酬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
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履行职责发生的差旅、办公等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二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发展战略服务,并随着
公司发展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当经营环境及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经董事
会办公室提议可以变更激励约束条件,调整董事津贴标准,需要报经董事会同意
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调整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经董事会办公室提议后报董事
会批准,薪资标准按通过后的金额为准。薪酬主要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收集同
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
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公司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二十一条 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审批,并经董事会批准可以临时性地为专
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补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北
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若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北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有所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北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中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相关内容的解释权
归属于公司董事会。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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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