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尔竞达: 股东会议事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15 20:0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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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920191     证券简称:瑞尔竞达      公告编号:2026-055
      明光瑞尔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 2026 年 6 月 12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
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明光瑞尔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明光瑞尔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会运作机制,保障公司股东会规范、高效运作,切实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及《明光瑞尔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行使职权。股东会的召集、提案、
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
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12个
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上
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超过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
上,且超过 75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75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北京证券交易所(下称北交所)业
务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上述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
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述审议程序。已经按照规定履行相关程
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六条 公司发生下列对外担保行为时,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五)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六)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七)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不得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
等财务资助。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
务资助或者追加财务资助。
  第八条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
接受担保和资助等,以及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
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以外,可免于
按照第五条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2%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交易,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
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十一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
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前款第(三)项所述的有表决权数比例,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计算。
  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公司应当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北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开股东
会。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向登记在册
的公司股东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
由并公告。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向登记在册
的公司股东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向登记在
册的公司股东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向登记在册的公司
股东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
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北交所备案。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会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得
低于10%。
  第十七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应予以配合,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未
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四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一节 股东会的提案
  第十九条 股东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
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股东会提案应
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召集人。
  第二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
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
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
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
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
出决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负责提出议案。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无论是否
由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召集,提议股东均负责提出提案。
              第二节 股东会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通知应由会议召集人负责发出。会议召集人包括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第二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二十五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告知所有提案的具体
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同
时提供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
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公告
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五)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七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
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
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的,应当在公告中说明延
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五章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资格认定
  第二十八条 股权登记日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
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条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
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
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
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
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
表决。
  第三十二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第三十三条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
其出席本次会议资格无效:
  (一)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身份证存在伪造、过期、涂改、身份证
号码位数不正确等不符合《居民身份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
  (二)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身份证资料无法辨认的;
  (三)同一股东委托多人出席本次会议的,委托书签字样本明显不一致的;
  (四)传真登记所传委托书签字样本与实际出席本次会议时提交的委托书签
字样本明显不一致的;
  (五)授权委托书没有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
  (六)投票代理委托书需公证没有公证的;
  (七)委托人或代表其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有其他明显违反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第三十四条 因委托人授权不明或其代理人提交的证明委托人合法身份、委
托关系等相关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致使其或其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资格被认定无效的,由委托人或其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六章 股东会签到
  第三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证件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六条 参加股东会的股东或受托代理人应依照本规则第二十九条规定
出示相关证明文件。
  第三十七条 股东应于开会前入场,中途入场者,应经会议主持人许可。
  第三十八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七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一般为公司住所地(遇有特殊情况,公
司可以另定召开股东会的地点,并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载明)。
  第四十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对于不方便出席或列席现场股东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可以通过视频、电话或网络等方式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参与股东会提
供便利。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
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
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第四十二条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
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
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四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
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四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
释和说明。
  第四十五条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审议议题时,应简明扼要阐明观点,对报
告人没有说明而影响其判断和表决的问题可提出质询,要求报告人做出解释和说
明。
  第四十六条 股东就议案内容提出质询和建议时,主持人应当亲自或指定与
会董事或其他有关人员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做出答复或说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主持人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会上公开;
  (四)回答质询将显著损害股东共同利益;
  (五)其他重要事由。
  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
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全体股东均为关联方的除外。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有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的某项事项与某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
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
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会议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议、表决;
  (四)股东会对有关关联事项进行决议时,视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不同,分
别由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或者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有关
关联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由两名非关联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股东会决议
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
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
股东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
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四十九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在股东会上不得
对同一事项不同的提案同时投同意票。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
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五十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
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二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
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三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
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
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
组织点票。
             第八章 股东会决议
  第五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
应当在一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除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
对应的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
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五十五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五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
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八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
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股东及其股东代理人、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
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
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六十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
股东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及北交所报告。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从股东会
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将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
               第九章 股东会纪律
  第六十五条 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本公司的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董
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聘请的律师、公证员以及董事会或提议股东邀
请的嘉宾、记者等可出席股东会,其他人士不得入场。
  第六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可要求下列人员退场:
  (一)无资格出席会议者;
  (二)扰乱会场秩序者;
  (三)衣帽不整有伤风化者;
  (四)携带危险物品者;
  (五)其他必须退场情况。
  上述人员如不服从退场命令时,会议主持人可采取必要措施使其退场。
  第六十七条 审议提案时,只有股东或代理人有发言权,其他与会人员不得
提问和发言,发言股东应先举手示意,经主持人许可后,即席或到指定发言席发
言。有多名股东举手发言时,由主持人指定发言者。主持人根据具体情况,规定
每人发言时间及发言次数。股东在规定的发言期间内发言不得被中途打断,以使
股东享有充分的发言权。股东违反前三款规定的发言,会议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
止。与会的董事、总经理、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经会议主持人批准者,可发
言。
  第六十八条 发言的股东或代理人应先介绍自己的股东身份、代表的单位、
持股数量等情况,然后发表自己的观点。
  第六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
股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七十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
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十章 股东会记录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
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
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
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一章 休会与散会
  第七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有权根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宣布暂时休会。会议
主持人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宣布休会。
  第七十四条 股东会全部议案经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股东无异议后,由主
持人宣布散会。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若本规则与日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新发布的规定有冲突的,冲突部分以国家法
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最新发布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规则进
行相应修订。
  第七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者股东会补充通知,是指在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第七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低于”、
“不足”、“过半数”不含本数。
  第七十八条 根据公司的发展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会有权适时
对本规则进行修订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七十九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制定,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明光瑞尔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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