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尔竞达: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15 20:0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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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920191     证券简称:瑞尔竞达       公告编号:2026-060
     明光瑞尔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 2026 年 6 月 12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
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明光瑞尔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明光瑞尔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北
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等法规文件的规范性要求,
结合《明光瑞尔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章、规
范性文件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
遵守。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
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公司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
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动管理
  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
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
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
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
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
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
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
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
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
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
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
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
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职务信息、证券账户、持股情况等):
  (一)新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
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
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
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
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
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权益分派导
致的变动除外)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
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变动方的姓名、职务、变动原因等
  (五)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
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七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北京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
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北京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
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
时间区间等。
  第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
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
                第一章 信息披露
  第三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管理公司上述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变动的自查申报和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
准确、完整。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
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
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
向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章 附则
  第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
规定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
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内”,含本数;“过”、“低
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施行。
                       明光瑞尔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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