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管理制度
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证券投资与衍生品
交易行为,防范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风险,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
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
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
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但不含公司股份回
购行为。
本制度所述衍生品交易包括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具体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
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以及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
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
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以下情形不适用于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原则:
规定。
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第二章 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决策权限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是公司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决策机构,公司董
事会负责制订、修订和决定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五条 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外,还
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管理层应当就衍生品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并
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后方可执行。
第八条 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
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
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前,公司应自行或聘请咨询机构对拟从事的衍生品交易的必
要性、可行性及衍生品风险管理措施出具专项分析报告并披露分析结论。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
准,适用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
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上述事项的投资范围、投资额度
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
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
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投资额度。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应当以本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
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三章 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及相关部门负责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资金的筹集、使用
管理、项目实施等具体事宜。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针对各类衍生品或者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
限额,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止损规定。
公司财务部应当跟踪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
易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提交包括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
情况、衍生品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本期衍生品交易盈亏状况、止损限额
执行情况等内容的风险分析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事项的审计与监督,
每半年对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
计委员会;每个会计年度末应对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
谨慎性原则,合理地预计各项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报告。对于不能达到预期效益的项目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第四章 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披露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信息的对外公布,其他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
未公开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公司开
展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业务的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对报告期内的证券投资和已经
开展的衍生品交易情况进行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执行进展和投资
安全状况,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
行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已交易衍生品的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
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
时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行为。未经
公司批准,公司下属子公司不得进行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深圳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