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山集团: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2026年6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15 19: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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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
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行为,防范金融
衍生品交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品,是指场内场外交易或者非交易的,实质为
期货、期权、远期、互换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金融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
包括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其他标的,也可包括上述基础资产
的组合;既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取现金差价结算;既可采用保证金或担保、
抵押进行杠杆交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控股
子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视同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适用本制度,但
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同时,公司应当按照本制
度的有关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金融衍生品业务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不进行单纯以投机和套利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所有金融
衍生品交易均建立在实需背景之下,以规避和防范价格波动风险为目的。
  第六条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具有金融衍生品业务经营资
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应严格控制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种类及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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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金融衍生品交易账
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金融衍生品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
金直接或间接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金融衍生品交易额
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为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机构。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对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审批权限按照《公司章程》规定
执行。
  第十二条 对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人之
间进行的衍生品关联交易,均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通
过后方可实施。
  公司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
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十三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金融衍生品交易履
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
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
一时点的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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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
风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活
动。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
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
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和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
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期货和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的
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前述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活动:
  (一)对已持有的现货库存进行卖出套期保值;
  (二)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
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已定价贸易合同
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反的套期保值;
  (三)对已签订的浮动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
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浮动价格贸易合
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同的套期保值;
  (四)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预期采购量或预期产量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
预期原材料采购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预期产成品进行空头套期保值;
  (五)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拟履行进出口合同中涉及的预期收付汇进行套
期保值;
  (六)根据投资融资计划,对拟发生或已发生的外币投资或资产、融资或负
债、浮动利率计息负债的本息偿还进行套期保值;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以签出期权或构成净签出期权的组合作为套期工具时,应当满足《企业会计
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总裁负责金融衍生品业务的运作和管理,并负责
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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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各子公司负责人不具有金融衍生品业务最后审批权,所有的金融
衍生品业务必须上报公司财务部统一管理。
            第四章 业务管理与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七条 相关责任部门:
     (一)公司财务部:公司财务部是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主管部门,具体职责包
括:
生品交易管理方案草案;
程和年度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方案;
制授信额度;
标准;
向证券部准确地上报涉及金融衍生品交易披露的相关信息资料。
     (二)证券部:根据相关制度要求,负责拟定议案,根据相应审批权限提交
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事项。
     (三)内审部:负责审查和监督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包括资金
使用情况、盈亏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制度执行情况等。
  第十八条 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内部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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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财务部负责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具体操作,对标的基础资产的价格变
动趋势进行研究与判断,通过对拟进行衍生工具套期保值的基础资产进行分析,
提出开展或中止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建议,并形成操作方案;
  (二)财务总监审核财务部提交的交易方案,评估风险;
  (三)财务部根据经过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交易方案,向金
融机构咨询报价;
  (四)根据金融机构报价填制金融衍生品业务审批单并履行审批程序,审
批单内容至少应包括交易金额、交易期限、银行报价以及业务品种等内容;
  (五)财务部根据经过审批后的交易安排,向金融机构提交金融衍生品业
务申请书,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金融衍生品业务的最终交易价格,经公
司确认后,双方签署相关合约;
  (六)财务部应对每笔金融衍生品业务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
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
  (七)财务部应定期出具金融衍生品业务报表,并报送财务总监及内审
部,报表内容至少应包括交易时间、基础资产类型、金额、期限、盈亏情况等;
  (八)财务部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内部风险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将有关
情况告知证券部或董事会秘书;
  (九)内审部应每季度或不定期地对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
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
  第十九条 公司应严格执行档案管理相关制度,妥善保存与金融衍生品交易
业务相关的所有交易记录和文件、账目、原始凭证等资料,保存期限10年。
               第五章 信息隔离与措施
  第二十条 参与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
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
与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 金融衍生品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
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内审部负责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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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二十二条 在金融衍生品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
的金融衍生品合约中约定的标的资产金额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
算。
  第二十三条 当标的资产价格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
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财务总监,由财务总监判断后根据审批权限上报。
  第二十四条 当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财
务部应及时向财务总监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同时向公司证券部或董事会
秘书报告。证券部或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当
该已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达到相关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按有关规定
及时公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内审部对前述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的实际执
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拟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披露交易目的、交易品
种、交易工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
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公司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明确说明拟使用的期
货和衍生品合约的类别及其预期管理的风险敞口,明确两者是否存在相互风险对
冲的经济关系,以及如何运用选定的期货和衍生品合约对相关风险敞口进行套期
保值。公司应当对套期保值预计可实现的效果进行说明,包括持续评估是否达到
套期保值效果的计划举措。
  公司从事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在公告标题和重要内容
提示中真实、准确地披露交易目的,不得使用套期保值、风险管理等类似用语,
不得以套期保值为名变相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二十七条 公司相关部门应当跟踪期货和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
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期货和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管理层和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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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报告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盈亏
状况、止损规定执行情况等。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及时跟踪期货和衍生品
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并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第二十八条 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
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
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
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者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
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二十九条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在披露定期
报告时,可以同时结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套期保值
业务不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适用条件或者未适用套期会计核算,但能够
通过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可以结合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
间的关系等说明是否有效实现了预期风险管理目标。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六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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