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德股份: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泰德轴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15 19: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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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泰德轴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康达股会字【2026】第 0290 号
致:青岛泰德轴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青岛泰德轴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会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青岛泰德轴承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
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
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
                                                            法律意见书
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
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相关副本材料或复印
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任何文件或事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
格。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
已于 2026 年 5 月 26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告发出了《青岛泰德轴承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会议,并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系统及时间、审
议事项等内容进行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6 月 12 日下午 15:00 在青岛市胶州市辽宁道 21 号
综合办公楼会议室(一)召开,由董事长张春山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11 日 15:00 至 2026 年 6 月 12 日 15:00。
                                          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签名、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计 13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含表决权委托)共计 83,053,77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53.4019%。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9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含表决权委托)
共计 68,243,38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8791%。
  上述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为 2026 年 6 月 4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4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14,810,388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228%。上述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验证其身份。
  本次会议没有出席现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独立董事候选
人以及本所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
序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会议没有对《青岛泰德轴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的方式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为:83,053,776 票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0 票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为:83,053,776 票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0 票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为:83,053,776 票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0 票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为:83,053,776 票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0 票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为:83,053,776 票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0 票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的方式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为:83,053,776 票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0 票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为:83,053,776 票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0 票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为:83,053,776 票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0 票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经核查,本次会议以上表决议案与《青岛泰德轴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中列明的议案一致,不存在股东提出
超出上述议案以外新议案的情形,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本次会议审议事
项均为股东会普通决议事项,已由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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