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就本次
股东会的有关事宜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
票)》,通知公司全体股东召开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包括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
根据本所律师的验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6 月 12 日 15:00 在浙
江省温州市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一道 1921 号方正阀门会议室召开;本次股
东会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持有人大
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服务。网络投票具体起止时间为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公告在本次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发布,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按照公告和通知的时间、地点、方式进行。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5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根据公司提供的中国结算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会
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0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
例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