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飞数据: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关于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15 19:15:09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广州?昆明?天津?成都?宁波?福州?西安?南京?南宁?济南?重庆?苏州?长沙?太原?武汉?贵阳?乌鲁木齐?郑州?石家庄
?合 肥 ? 海 南 ? 青 岛 ? 南 昌 ? 大 连 ? 银 川 ? 拉 孜 ? 香 港 ? 巴 黎 ? 马 德 里 ? 斯 德 哥 尔 摩 ? 纽 约 ?马 来 西 亚 ?柬 埔 寨 ? 乌 兹 别 克 斯 坦 ?哈 萨 克 斯 坦 • 意 大 利 • 匈 牙 利
                                           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 32 号太平洋金融大厦 19 楼                   邮编:510620
                                      电话:(+86)(20) 3879 9346 、38799348      传真:(+86)(20) 3879 9348-200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关于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会规则》)的要求,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奥飞
    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飞数据”或“公司”)的委托,指派陈伟、
    陈颖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奥飞数据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与召集
    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律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
    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
    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
    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会由奥飞数据董事会根据 2026 年 5 月 29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
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召集,奥飞数据董事会已于 2026 年 5 月 30 日在巨潮资讯网等
相关网站上刊登了《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会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
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
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
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奥飞数据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
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15 日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15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6 月 15 日 15:00 在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庆
沙路 100 号 22 层会议室召开。
  奥飞数据董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奥飞数据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三、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一)奥飞数据董事会与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并登记了出席本次
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名称(或姓名)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经验证、登记: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1 人,
为 2026 年 6 月 5 日 15:00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奥飞数据股东,该股东持有及代表的股份总数为
   (二)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投票的股东共计 705 人,代表股份数 280,332,823 股,占奥飞数据总股本的
   上述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的合法性已经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奥飞数据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就审议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鉴于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不足 2 名,本次股东会表决时由 1 名股东代表和本所律师按
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奥飞数据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
会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奥飞数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部分股东在有效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
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
   (二)本次股东会对各提案的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同意 279,614,76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98%;
反对 749,105 股;弃权 92,94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565,2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股份的 89.9844%;反对 749,105 股;弃权 92,940 股。
表决结果:
   同意 275,974,48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018%;
反对 4,365,486 股;弃权 116,84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924,9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股份的 46.6854%;反对 4,365,486 股;弃权 116,840 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奥飞数据章程等相
关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奥飞数据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本页无正文,是本所《关于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会的法律意见》的签署页)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签字律师:           ﹑
                                 陈   伟
负责人:                     签字律师:           ﹑
       程   秉                     陈   颖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五日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奥飞数据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优秀,盈利能力一般,营收成长性良好,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估值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