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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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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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德恒【杭】书(2026)第05050号
致: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逸飞激光”或“公司”)的委托,
指派律师参加逸飞激光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出
具《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
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逸飞激光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
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逸飞激光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逸飞激光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
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逸飞激光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现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公司已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作出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决议,本
次股东会的召集人是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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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的公告。上述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和地点、
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
会务联系等。
有限公司关于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取消部分议案并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以下
简称“《临时提案公告》”),鉴于公司对原《关于预计 2026 年度公司及子公
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提供担保的议案》做出修订,公司原提请 2025 年年度股
东会审议的《关于预计 2026 年度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提供担保的
议案》取消审议;直接持有公司 26.26%股份的股东吴轩提议将《关于 2026 年度
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进行担保预计的议案》提交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该议案已经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4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
过。
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年 6 月 10 日。
店开发区高新四路逸飞激光行政楼 4 楼会议室召开。
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间为 2026 年 6 月 15 日 9:15-15:00。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
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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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区高新四路逸飞激光行政楼 4 楼会议室举行。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
点及其他事项与股东会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根据《股东会通知》及《临时提案公告》,公司董事会提请本次股东会审
议的议案为:
本次股东会还将听取公司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及关于公司2026年度
高级管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特别说明:
议案 6、7 为特别决议议案,须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 2、3、4、5、6、7 对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进行单独
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
议案 4 为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如下: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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轩、王树、赵来根、曹卫斌、武汉逸扬兴能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共青城逸扬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青城逸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临时提
案公告》的内容相符;公司的股东未在本次股东会上提出新的议案;审议的议
案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出席本
次股东会的人员为:
截至 2026 年 6 月 10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
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
本次会议出席情况如下: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82 人,代表股份 44,244,751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46.987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37,789,854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40.132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5 人,代表股份 6,454,89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已按会
议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了登记手续;通过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进
行表决的股东,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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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
会。经本所律师查验,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
证,我们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及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
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
取记名方式就前述议案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在网络投票截止后公布表决结
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会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44,238,02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6,50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8%。议案获审议
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44,216,37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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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 3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议案获审议通
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6,426,52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604%;反对 28,07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49%;弃权 3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7%。
表决结果:同意 44,232,53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1%。议案获审议
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6,442,6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07%;反对 7,81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11%;弃权 4,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2%。
表决结果:同意 6,442,56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1%。议案获审议
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6,442,5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89%;反对 8,33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90%;弃权 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1%。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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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44,240,53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2%。议案获审议
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6,450,68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47%;反对 21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3%;弃权 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0%。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4,244,53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议案获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6,454,68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6%;反对 21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同意 44,240,42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1%。议案获审议
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6,450,56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29%;反对 32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0%;弃权 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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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获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
本次股东会没有对《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本次会议主
持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任何异议;本次会
议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通过;本次会议的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逸飞激光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审议
的议案、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
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