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平科技: 关于康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15 19:11:36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康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
             邮编:100033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康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的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6)第328-1号
致:康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康平科技(苏州)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平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本计划”)的专项法
律顾问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
“《自律监管指南 1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阅了《康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康平科技
(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相关董事会
会议文件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对相关的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
证。
  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复核等方法,勤勉尽责、审慎履行了核查和验证义务。
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
事项在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务在履行普通人一般的
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上述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经
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经核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获得如下批准与授权: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等议案。相关议案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薪
酬 与 考 核 委 员 会 未 收 到 异 议 。 2026 年 5 月 29 日 , 公 司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6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同日,
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关于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上述事项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对首次授予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查验了上述会议决议文件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意见,本
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
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一)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励计划的授予日。
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确定 2026 年 6 月 15 日为首次授予日。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
(草案)》中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有关规定。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
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确定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 58 人,授予 304 万股。
  上述事项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对首次授予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符
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
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具体情形如下: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授予对象和授予数量以及公司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限
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
案)》的有关规定。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康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本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邮编:100033
                                       年   月    日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康平科技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较差,盈利能力良好,营收成长性良好,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估值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