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问责制度
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问责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
结构,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促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恪尽
职守,提高公司决策与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以下简称“适用法律”)和《杭州光云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须按适用法律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持续
完善公司内控体系,规范决策、执行及管理行为,忠实、勤勉履职。
第三条 内部问责是指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及工作职责范
围内,(1)因其执行职务违反适用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或(2)因其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且自身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或(3)不履行或不作为,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的制度。
第四条 问责对象(即被问责人)为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履职期间发生的违规失职行为,不因职务调整、离职、退休等情形
免除相应责任。
第五条 本制度坚持下列原则:
(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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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三)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四)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五)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问责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存在下列情形之
一,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合规风险、监管处罚或其他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适用本制度予以问责:
(一)董事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无故不出席会议,不执行股东会、
董事会决议;高级管理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不执行董事会决议
的;
(二)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工作计划中明确规定应由其承担的工作任
务及工作要求,因工作不力未完成的;
(三)未认真执行董事会决议、总经理办公会决议及交办的工作任务,影
响公司整体工作计划的;
(四)泄露公司商业、技术等相关保密信息,造成公司损失的;
(五)未能认真履行其职责,管理松懈,措施不到位或不作为,导致工作
目标、工作任务不能按期完成,影响公司总体工作的;
(六)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七)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的;
(八)管理不作为,导致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
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对下属部门或人员违法违纪、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袒护、纵容的;
(九)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导致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处罚或损害公司形象的;
(十)违反适用法律、《公司章程》和公司制度使用资金、对外投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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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理财、关联交易、资产处置、对外担保等;
(十一)违反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泄露公司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
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
(十二)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和重大案件,给公司财产和员工安全造
成重大损失的;
(十三)在公司采购、外协、招标、销售等经济活动中出现严重徇私舞弊、
接受商业贿赂或渎职、失职行为的;
(十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持股变动相关规定,违规买卖本公
司股票(包括内幕交易、短线交易、窗口期交易以及买卖前未进行书面报
备等);
(十五)违反适用法律及公司制度关于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存放及募投
项目管理相关规定,违规变更募投项目,造成公司合规风险、监管关注或
不良影响的;
(十六)擅自变更、拖延或拒不履行公开承诺事项,引发监管关注、市场
不良影响或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十七)依照《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规定,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认为应
当问责的其他情形;
(十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进行内部问责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问责的方式
第七条 问责的方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公司内部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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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扣发绩效工资、奖金;
(四)留用察看;
(五)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六)罢免职务、解除劳动合同;
(七)赔偿公司损失;
(八)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
根据过错情节、损失大小、影响程度并依照适用法律、《公司章程》及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等规定,以上责任问责追究方式可单独或合并执行。
第八条 因主观故意、恶意违规、徇私舞弊造成经济损失的,被问责人承担全部经
济赔偿责任。因重大过失造成经济损失的,视过错情节、损失大小、责任
比例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一)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任何经济损失及不良影响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
(三)确因意外事件、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造成的;
(四)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追究
当事人责任,追究上级领导责任;
(五)其他董事会认定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追究的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或加重处罚:
(一)主观恶意违规、情节恶劣,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或重大市场负面
影响的;
(二)问题发生后隐瞒不报、拖延处置、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
扩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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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干扰、阻挠公司调查,隐匿、篡改、销毁证据,或打击、报复、陷
害举报人、调查人的;
(四)屡查屡犯、拒不整改、拒不承认违规事实的;
(五)拒不执行董事会的问责处理决定的;
(六)造成无法补救的重大经济损失、引发监管立案调查或重大行政处罚
的;
(七)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一条 问责核查过程中发现涉嫌行政违法、刑事犯罪线索的,公司应当固定相关
证据,终止内部问责核查程序并依法移交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处理。外部
机关的调查及处理程序,不影响公司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履职过错开展
内部合规追责。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任何部门和全体员工均可向董事会、总经理举报被问责人违反第六条
所规定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管函件、自查整改发现的履
职过错线索,统一纳入问责线索管理。
第十三条 对董事的问责由董事长提出;对董事长的问责,由两名以上董事联名提出。
对总经理的问责由两名以上董事联名提出;对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问责由
总经理提出。
第十四条 罢免由股东会选举的董事,应提交股东会批准;罢免职工代表董事需提交
职工代表大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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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需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五条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问责提出后,由公司董事会秘书牵头,联合人事、
财务等部门开展专项核查,核实事实、固定证据、界定过错责任,按本制
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六条 被问责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情况、提供真实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
阻碍、干涉调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举报的单位和个人、核查人
员。
第十七条 问责事项查实后,被问责人应当提交情况说明、专项整改方案及长效防范
措施,防范类似问题的发生。
第十八条 问责决定作出前,应当听取被问责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并留存记录,充
分保障被问责人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问责决定做出后,被问责人对处理
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书面复核申请,董
事会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最终复核结论,复核结果为公司最终处理结果。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监管部门监管措施或其他行政、执法部门行
政处罚的,公司应同时启动内部核查、责任认定与整改问责,做到追责闭
环、整改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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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涉及法定披露事项的问责结果、整改情况,公司严格按照适用法律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不涉及法定披露的内部问责事项,作为公司内部治理资
料归档留存。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一般管理人员以及子公司、分支机构相关人员的责任
追究可以参照适用本制度,由公司总经理负责发起、核查及审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适用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适
用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以适用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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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