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928 证券简称:西安银行 公告编号:2026-02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本公司”)咸阳分行为上诉人(一审原告)
。
? 涉案的金额:借款本金 7.3 亿元及相应的利息、复息、罚息以
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全部费用。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产生影响:本公司已将该笔贷款纳入不良贷
款并计提了相应减值准备。预计本次诉讼事项不会对本公司的本期利
润或期后利润造成重大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及一审判决情况
对兴平鸿远发展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平鸿远公司”)
、启迪环
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迪环境公司”)以及湖南金
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提起诉讼,并由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
受理。具体情况详见本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
露的《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编号:2025-014)
。
事判决书(2025)陕 04 民初 34 号,具体情况详见本公司于 2026 年
事项进展的公告》
(编号:2026-001)。
二、本次诉讼二审判决情况
因本公司不服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陕
为: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中关于利息计算期间及利率的内容,改判
利息自 2024 年 12 月 21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固定资产及项目贷
款借款合同》及《借款合同补充协议》约定计算,暂计算至 2026 年
迪环境公司承担。
近日,本公司收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6)陕民
终 83 号,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判决第一、三、四项;
判决第五项;
判决第二项为:兴平鸿远发展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
日内支付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行 730,000,000 元及利息(利
息以 730,000,000 元为基数,自 2024 年 12 月 20 日至 2025 年 11 月
按利率 5.71%计算;自 2026 年 4 月 3 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中心 5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 221 基点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 3,746,727.54 元,由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
阳分行负担 8,800 元,由兴平鸿远发展建设有限公司、启迪环境科技
发 展股 份 有限 公 司 共同 负 担 3,737,927.54 元 。二 审 案件 受 理费
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公司已将本次诉讼所涉贷款纳入不良贷款并计提了相应减值
准备。预计本次诉讼事项不会对本公司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重
大影响。
四、是否还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次披露诉讼事项外,本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
大诉讼、仲裁事项。本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本次诉讼事项的
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