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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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六月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致: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6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
见,并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
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
题发表法律意见,而未对有关财务、会计、验资及审计、评估、投资决策等
非法律专业事项及中国境外法律事项发表意见。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
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基于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一切原始材料、副本、
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不存在隐瞒记载、
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有关文件的印章和签字均真实、有效,有关副本、复
印件等材料均与原始材料一致。
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2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提请召开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司董事
会于本次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
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关于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会补
充通知的公告》。公司持股 1%以上股东周东先生于本次会议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于收到临时提案后 2 日内以
公告方式通知了其他股东,并将临时提案提交本次会议审议。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新湖街道同富裕工业园富川科技工业园 2 号厂房 1 楼会议室举行。
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15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15 日 9:15 至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39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股权登记日 2026 年 6 月 8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共 134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1,651,29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9314%。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
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
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以及本所律师
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
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TECHNOLOGY PTE. LTD.控制权暨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44,261,07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29%;16,5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1%;142,120 股弃权(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3199%。
表决结果:通过。
登记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44,260,69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21%;16,74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7%;142,260 股弃权(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3203%。
表决结果:通过。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议案获得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并且议
案 2 以特别决议方式表决通过,议案 1 与议案 2 均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
计票,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张 晶:
颜克兵: 李籽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