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209 证券简称:兴通股份 公告编号:2026-037
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20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6/22 - 2026/6/23 2026/6/23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 5 月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
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
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等权利。
(1)差异化分红方案
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12 日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兴通海运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具体如下:
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的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00 元(含税)。
如在利润分配预案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
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这一基数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金
额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自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告披露之日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新增回购公司股份 2,582,900 股,公
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合计持有的 3,000,000 股不参与利润分配,本次实际参与分
配的股数为 322,000,000 股。
根据上述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变动情况及有关规定,公司将向权益分派实
施公告中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外的其他股东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0 元(含税),可参与利润分配的股份数为 322,000,000
股,对应分配总额共计人民币 64,400,000.00 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
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
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其他形式的分配方案,公司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 0。因
此,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
根据差异化分红相关计算原则,上述公式中的现金红利指以实际分派根据总
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得出的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总股本=(322,000,000×0.20)÷325,000,000≈0.1982 元/股。
综上,本次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1982 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6/22 - 2026/6/23 2026/6/23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除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
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
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不参与利润分配。
公司股东陈兴明先生、陈其龙先生、陈其德先生、陈其凤女士的现金红利由本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自行发放。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执
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
《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 0.16 元;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10%,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
股 0.18 元;
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
每股 0.20 元。
派发红利时,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股
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
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后的法定申
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
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8 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根据国
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
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
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8 元。
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
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
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
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
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8 元。
(5)对于其他法人股东及机构投资者,其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每股实
际派发现金股利 0.20 元(含税)
。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595-87777879
特此公告。
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