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流股份: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铁流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15 18:1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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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铁流股份有限公司
                    实施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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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铁流股份有限公司
                 律意见书
致:铁流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铁流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铁流股份”)的委托,担任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就本次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以下简称“本
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铁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其摘要、《铁流股份
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
管理办法》”)、《铁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
单》、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监事会会议文件、独立董事独立意见或专门会
议文件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
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
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
存在的事实为基础发表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作
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
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
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资
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所有文件或资料上的
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
经办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或确认文
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发表法律意见,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信息的真实
性、有效性、完整性、准确性由出具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公布该等公开信息的
单位或人士承担。
其他材料一同上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及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明。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回购注销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
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授权、决策与信息披露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授权
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董事
会就决定实施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宜,已取得公司股东会合法授权。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决定对 1,730,000 股限制性股
票进行回购注销。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的《铁流股份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9)。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权人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的《铁流股份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0)。自前述公告披露之日起 45 日内,
公司未接到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情况。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已
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回购及注销的原因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达到业绩考核触发值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鉴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到触发值,
公司对已获授但尚未解除的 1,662,000 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
励对象上一考核年度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在满足解除限售条件时可以解除限售,其
余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鉴于 1 名激励对象退休,公司对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20,000
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
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
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鉴于 2 名激励对象已经离职,公司对于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二)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根据公司 2025 年 6 月 6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
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
根据公司 2025 年 5 月 23 日披露的《铁流股份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司已向全体股东实施完毕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6 元的权益分派方案,据此,
公司董事会根据《激励计划》对回购价格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回购
价格为:4.31 元/股。
   自上述权益分派实施完毕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未发生其他需调整回
购价格的事项。因此,本次回购注销的回购价格为 4.31 元/股。
   (三)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全体激励对象,总计 131 人,合计拟回购注销
限制性股票 1,730,000 股。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四)本次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
分公司”)开立回购专用账户,并向中登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本次回购注销手续
预计本次限制性股票于 2026 年 6 月 18 日完成注销,公司后续将依法办理相关注
册资本变更登记等手续。
三、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取
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与批准,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注销日期以及决策程
序、信息披露等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激
励计划》的安排。本次回购注销尚需按照《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办理股份注销、
减少注册资本及信息披露义务。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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