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晟科技: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北京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15 18: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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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778   证券简称:国晟科技       公告编号:临 2026-053
      国晟世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国晟世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国晟科技”)于 2026 年 6
月 15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证监局”)出
具的《关于对国晟世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吴君、高飞、张昆采取出具警示函行
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6]108 号)
                    (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主要内容公告
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国晟世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吴君、高飞、张昆:
   经查,国晟科技与江苏大航电气贸易有限公司存在买卖合同纠纷,涉案金额
时,已获悉该笔诉讼情况,但未包含在内,相关信息披露不完整。该笔诉讼占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重超过10%,公司迟至2026年5月22日才进行补充披露,
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
   国晟科技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十项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三
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吴君作为公司董事长、高飞作为公司总经理、张昆作为
公司董事会秘书,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
案。你们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提升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强化
相关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你们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涉及的相关事项,将认真吸取教训,积
极进行整改,切实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不断提升规范运作意
识。同时将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的管理工作,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
风险。
  特此公告。
                        国晟世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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