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瓷材料: 关于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15 17: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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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285       证券简称:国瓷材料       公告编号:2026-053
              山东国瓷功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授予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国瓷功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6月14日召开第六
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2026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根据《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及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
权,公司董事会对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具体情况如下: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
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
书。
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截止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
到任何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公司于2026年2月26日披露了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天达共和
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律师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说明
分配预案及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制定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以988,021,599
股(总股本扣除回购专户上已回购股份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
利人民币1.0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鉴于公司 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已于 2026 年 6 月 2 日实施完毕,根据《2026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
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
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其中派息
授予价格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因此,公司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成后调整的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价格=调整前的授予价格-每股现金红利=15.23元-0.10元=15.13
元/股。
  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
交股东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
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价格的调整符
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
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价
格的调整在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授权范围内,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
害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调整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
授予价格的事项。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授予价格调整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
授权,符合《激励管理办法》、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公司本次授予价格调整符合《激励管理办法》、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激励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第1
号》的相关规定就本激励计划的进展情况持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国瓷功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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