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56 证券简称:英力股份 公告编号:2026-041
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融资租赁及担保情况概述
(一)融资租赁情况概述
电子科技(重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英力”)为拓宽融资渠道,优化融
资结构,满足生产经营中的资金需求,与海发宝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海发宝诚租赁”)签署了《融资租赁合同》,以直接租赁的形式开展融资租赁
业务,租金金额分别为人民币 307.32 万元和 89.98 万元,融资期限均为 36 个月。
公司为重庆英力与海发宝诚租赁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2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30 日召开了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6 年度对外担
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孙)公司 2026 年度在开展相关业务
时使用的担保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20 亿元(或等值外币)。上述担保额度的期限
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止,该担保额度在授权期限内可在公
司与控股子(孙)公司(包括授权期限内公司新设或新并购的控股子公司)之间
以及公司控股子(孙)公司之间按照实际情况相互调剂,循环使用,担保金额以
实际发生额为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3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
《关于 2026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5-080)。
二、担保进展情况
别为 NSH-D2026G0394-1、NSH-D2026G0414-1),为重庆英力与海发宝诚租赁开
展的融资租赁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主债权(主合同项下的租金等)
分别不超过人民币 307.32 万元和 89.98 万元。上述担保金额在公司 2025 年第四
次临时股东会批准的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
三、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租赁业务,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医疗
器械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四、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注 股
法定 册
序 被担保 成立日期 注册地址 代表 主营业务 权
号 方名称 资 结
人 本 构
一般项目: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
设备制造;汽车零部件研发;汽
车零部件再制造;汽车零部件及
配件制造;汽车零配件零售;笔
记本电脑和手机等 3C 消费类电
子产品塑胶机构零部件和金属机 公司
重庆市铜
构零部件的研发、设计、制造、 10,000 持股
重庆英 2011 年 06 梁区蒲吕 销售;塑胶产品的表面处理;金
力 月 10 日 工业园龙 属件表面处理及阳极氧化处理;
模具研发、设计、制造、销售; 币 100%
庆路 11 号
货物进出口。【国家法律、法规 股权
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应经审批而未审批前不
得经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
经营活动)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2025 年 12 月 31 日 2026 年 3 月 31 日
资产总额 68,666.38 69,474.29
负债总额 44,177.62 44,706.54
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 4,380.00 4,380.00
净资产 24,488.76 24,767.75
项目 2025 年度 2026 年一季度
营业收入 47,176.13 10,605.40
利润总额 535.63 278.99
净利润 568.92 278.99
注:重庆英力 2025 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6
年一季度财务数据尚未经审计。
五、本次签署的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融资租赁合同》
(1)出租方(甲方):海发宝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2)承租方(乙方):英力电子科技(重庆)有限公司
(3)起租日:为甲方支付租赁物价款之日,即甲方根据买卖合同支付的设
备价款中的任何部分首次自甲方账户划出之日,具体日期以甲方付款的银行凭证
载明的日期为准;若以票据方式支付的,则起租日为出票日或甲方背书日。如分
次支付租赁物价款的,以甲方首次支付租赁物价款之日为起租日。
(4)租赁期限:共 36 个月,自起租日起算。
(5)租金金额:人民币 307.32 万元。
(1)出租方(甲方):海发宝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2)承租方(乙方):英力电子科技(重庆)有限公司
(3)起租日:为甲方支付租赁物价款之日,即甲方根据买卖合同支付的设
备价款中的任何部分首次自甲方账户划出之日,具体日期以甲方付款的银行凭证
载明的日期为准;若以票据方式支付的,则起租日为出票日或甲方背书日。如分
次支付租赁物价款的,以甲方首次支付租赁物价款之日为起租日。
(4)租赁期限:共 36 个月,自起租日起算。
(5)租金金额:人民币 89.98 万元。
(二)《保证合同》
(1)债权人:海发宝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2)保证人: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主合同:指《融资租赁合同》之一(合同编号 NSH-D2026G0394)
(4)承租人:英力电子科技(重庆)有限公司
(5)保证范围:为债权人在主合同项下所享有的全部债权,包括主债权(即
主合同项下的全部租金及手续费)、迟延履行金、租赁物残值转让费、违约金、
损失赔偿金、合同终止金、债权人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
费、诉讼及执行费、诉讼保全申请费、诉讼保全担保费用、诉讼保全保险费用、
差旅费等)及其他一切应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评估费、拍卖费、应缴的税款等)。
(6)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7)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发生法
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
间到期日为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1)债权人:海发宝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2)保证人: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主合同:指《融资租赁合同》之二(合同编号 NSH-D2026G0414)
(4)承租人:英力电子科技(重庆)有限公司
(5)保证范围:为债权人在主合同项下所享有的全部债权,包括主债权(即
主合同项下的全部租金及手续费)、迟延履行金、租赁物残值转让费、违约金、
损失赔偿金、合同终止金、债权人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
费、诉讼及执行费、诉讼保全申请费、诉讼保全担保费用、诉讼保全保险费用、
差旅费等)及其他一切应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评估费、拍卖费、应缴的税款等)。
(6)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7)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发生法
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
间到期日为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六、本次融资租赁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全资子公司重庆英力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有利于拓宽融资渠道,优化融
资结构,满足生产经营中的资金需求。本次进行的融资租赁业务,交易价格按照
市场公平原则定价,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七、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 200,000.00 万
元,提供担保总余额 41,689.92 万元(含本次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比例 30.31%,均系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或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
司之间提供的担保。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
额为 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0.00%。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
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担保金额等。
八、备查文件
NSH-D2026G0414-1 的《保证合同》;
NSH-D2026G0414 的《融资租赁合同》。
特此公告。
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