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85 证券简称:ST 雪浪 公告编号:2026-057
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未含一审判决结果中明确的“自 2026 年 2 月 28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罚
息、复利。”)
最终结果及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
情况及企业会计准则要求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一、本次涉及诉讼的基本情况
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24 日
在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6-024),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因金融借款合
同纠纷向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滨湖法院”)提起诉讼的相关情况
进行了公告,具体内容详见上述公告。
二、本次涉及诉讼的判决情况
公司于今日收到了滨湖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
【(2026)苏 0211 民初 3763
号】,判决如下:
被告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向原
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归还借款本金 8,000 万元,并支付期
内欠息 389,222.22 元、逾期罚息(自 2026 年 2 月 28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以 4,000 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2.85%上浮 50%计算;自 2026 年 2 月 28 日起至
实际清偿之日止,以 4,000 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2.8%上浮 50%计算)、期内欠
息之复利(自 2026 年 2 月 28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 196,333.34 元为基数,
按年利率 2.85%上浮 50%计算;自 2026 年 2 月 28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
被告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向原
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 20 万元。
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 445,198 元,由被告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该款已由原告预缴,原告同意如被告未自愿履行的,本院不退,原告在执行阶
段一并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
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扣除已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过披露义务的情形及本公告日
披露的诉讼事项外,公司(含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发生的因未达到
披露标准而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合计金额为 5.45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0.17%。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处于一审判决阶段,尚在上诉期,最终结果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
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
应的会计处理,具体以公司财务报告为准。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
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其他应注意事项
锡中院”)出具的《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书》,无锡中院于 2026 年 1
月 13 日就债权人江苏鑫牛线缆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预重整申请进行了备案登记。
无锡中院对公司进行预重整备案登记,不代表正式受理公司重整。截至本公告披
露日,公司能否被法院受理重整、后续是否进入重整程序以及重整能否成功均存
在不确定性。但无论公司能否进入重整程序,公司均将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做好日
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六、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