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6-070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截至目前,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公司对外担
保总额(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担保)已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位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分别于 2026 年 4 月 28 日和 2026 年 5 月 29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
二次会议和 2025 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6 年度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
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 2026 年度为控股子公司云谷(固安)科技有
限公司、控股孙公司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山国显”)、全资孙公
司昆山工研院新型平板显示技术中心有限公司、全资孙公司江苏汇显显示技术有
限公司、控股子公司苏州国显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为昆山国显、公司
(母公司)合计提供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245.2 亿元的担保。担保额度有效期为
自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26 年度股东会审议同类事项止。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9 日和 2026 年 5 月 30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
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
的《关于 2026 年度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和其他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公司控股孙公司昆山国显因生产经营的需要,于近日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南京银行”)签署了《最高债权额度合同》,向南京银
行申请人民币 5,000 万元的债权额度,额度期限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2026
年 11 月 20 日,公司对上述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与南京银行签署了《最
高额保证合同》。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 2025 年
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昆山国显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其经营、财务及资信状况良好。截至本公
告披露日,本次担保前公司对昆山国显的担保余额为 38.81 亿元,本次担保后公
司对昆山国显的担保余额为 41.31 亿元(其中占用 2026 年担保额度预计的余额
为 37.50 亿元),本次担保后昆山国显 2026 年度可用担保额度剩余 13.50 亿元。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技术服务;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前置许可经营、禁止
经营的除外;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用评级,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单位:万元
项目 2025 年 12 月 31 日/2025 年度 2026 年 3 月 31 日/2026 年一季度
总资产 1,119,454.69 1,115,161.46
总负债 575,864.72 576,878.10
净资产 545,644.76 538,283.37
营业收入 333,613.56 68,074.53
利润总额 10,775.98 -7,015.28
净利润 5,133.43 -7,361.40
注:2026 年一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2025 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
四、《最高债权额度合同》的主要内容
甲方: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乙方: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
第一条债权额度及债权发生期间
效之日起至 2026 年 11 月 20 日。
乙方清偿已发生的债务后,对已经清偿的部分,乙方可再次申请使用。
第二条最高额担保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具体授信业务合同约定
的乙方应付的其他款项,由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并与
甲方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
费、仲裁费、鉴定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公证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
送达费、差旅费、保险费、保管仓储费、查询费、提存费、过户手续费及税费、
汇款手续费、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等。
第三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甲方和乙方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或加盖名
章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五、《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债权人(甲方):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保证人(乙方):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为确保甲方与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签订的《最高债
权额度合同》及上述合同项下具体业务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包括但不限于协议、
申请书等,以下统称“主合同”)的履行,乙方愿意为债务人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
保证担保。
第一条 被担保主债权及债权确定期间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2026 年 11 月 20 日止
(下称“债权确定期间”),甲方依据主合同为债务人办理具体授信业务(包括但
不限于贷款、贷款承诺、承兑、贴现、商业承兑汇票保贴、证券回购、贸易融资、
保理(含反向保理及无追索权保理)、信用证、保函、透支、拆借、担保等表内
外业务)所形成的债权本金。甲方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为债务人办理的包括但不限
于保函、汇票承兑、汇票保贴、汇票贴现、信用证、衍生品等授信业务,甲方于
债权确定期间之后实际发生垫款的,亦属于本合同项下被担保主债权。
第二条 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所对应的利息(包括复利和罚
息,下同)、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以及主合同项
下债务人应付的其他款项等,均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费、仲裁费、鉴定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公证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
送达费、差旅费、保险费、保管仓储费、查询费、提存费、过户手续费及税费、
汇款手续费、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等。
第三条 保证方式
乙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如主合同项下单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没有
履行或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证人应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甲方均有权直接要求乙方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四条 保证担保范围
乙方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的范围为被担保主债权及其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
下同)、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付的其他款项以及甲方为实
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 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每次使用授信额度而发生的债务履行期限届
满之日起三年。若甲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各笔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延期协议的,
保证期间为延期协议重新约定的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甲方根据
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及主合同之约定提前实现债权或解除主合同的,则保证
期间为主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或主合同解除之日起三年。
第六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甲方和乙方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或加盖名
章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六、董事会意见
本次被担保对象昆山国显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孙公司,公司间接持
有昆山国显权益的比例为 96%。虽然昆山国显并非公司全资控股,但公司对其在
经营管理、财务、投资、融资等重大方面均能有效控制,风险处于公司有效控制
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工融金投
二号(苏州)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未按持股比例提供同比例担保
或反担保。
公司为下属控股公司担保,有利于拓宽子公司融资渠道,能够保证公司持续、
稳健发展,属于下属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被担保方资产权属清晰,经营
状况稳定,虽然昆山国显未提供反担保,但公司对其有绝对的控制权,风险均处
于公司有效控制下,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
会给公司带来较大风险。
七、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余额为 1,681,079.03 万元,占
公司 2025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514.40%,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
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 174,400.00 万元,占公司 2025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
例为 53.37%,对子公司担保为 1,506,679.03 万元。公司无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
的担保,未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承担损失。
八、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