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6 年 6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稳定连
续,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西藏高争民爆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
结合民爆行业特点及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职工代
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任期届满、被解除职务及其他各
类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及程序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
辞职须提交书面报告。董事辞任自公司收到书面通知之日生效;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之日生效。公司在董高
辞职后两个交易日内按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除本制度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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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条及法律法规另有约定外,发生下列情形,新任人员就任前原
董事仍需依法履职: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董事辞职造成董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委员离任导致委员会人员不足法定要求或
缺少会计专业委员;
(三)独立董事离任造成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董占比不合
规或缺少会计专业独立董事。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自辞任提出
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董事补选,保证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设置
合规。
第四条 兼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视同一并辞去法定代
表人职务。公司须在法定代表人离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任法
定代表人,按期办理工商变更相关手续。
第五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
会换届选举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续
聘的,自新一届董事会聘任决议审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第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存在下列情形,或独
立董事不再满足独立性条件的,立即停止履职,公司依法解除职
务:
(一)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
(二)被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且禁入期限未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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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宜担任上市公司董高且认定有
效期未满;
(四)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应解除职务但未免职人员继续参会表决的,投票结
果无效,不计入参会人数。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常态化核
查董高任职资格,发现不符合任职条件的,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
聘建议。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丧失独立性、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当立
即停职并主动辞职,拒不辞职的,董事会查实后即时解除职务。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又未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代为参会的,董事会自事实发生三十日内提请股东会解聘。
解聘独立董事造成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人员配置不合规的,公司
六十日内完成补选;被解聘独立董事对解聘理由存在异议的,公
司按规定对外披露异议内容。
第九条 股东会可在董事任期未满前解聘董事(职工代表董
事由职工代表大会解聘),解聘决议作出当日生效;董事会可提
前解聘高级管理人员,解聘决议作出之日生效。解聘财务负责人
(财务总监),须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
董事会审议。无正当理由提前解聘董高的,相关人员有权依法向
公司主张赔偿(提前解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方案,事前
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核)。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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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须与继任人员或董事会
指定专人办理完整工作交接,完成全部移交手续。移交资料包含
任职期间全部公司文件、印章、档案资料、数据资产、未办结事
项清单等;对正在推进的经营项目、重大业务,离职人员详细说
明项目进展、关键节点与后续安排,保障公司经营平稳过渡。
第十一条 离职人员分管重大投资、关联交易、财务管控等
重要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可根据实际需要启动离任审计,审计结
果报送董事会。
第十二条 离职董高在职期间尚有业绩承诺、股份增持、股
份锁定、同业竞争等公开承诺未履行完毕的,公司有权要求其出
具书面履约方案;未按期履约造成公司损失的,公司全额追索经
济损失(离职董高未完成薪酬、绩效、任期激励结算的,由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按照制度及考核结果落实相关兑付、追索工作)。
第四章 离职后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三条 董高离职后,忠实义务不当然免除;商业秘密保
密义务持续有效直至相关信息对外公开。任职期间履职产生的法
律责任,不因离职免除。
第十四条 董高离职后两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向证券交易
所报送姓名、任职信息、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职日期等备案
资料。
第十五条 离职董高所持公司股份减持遵照以下限制:
(一)任期届满正常离职: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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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
(二)任期未满提前离职:1. 自离职之日起半年内,禁止
转让所持公司股份(法定锁定期);2. 锁定期届满后,在原定
任期内及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
协议转让减持股份不超过本人持股总数 25%(司法处置、继承、
财产分割等法定情形除外);持股总数不超过 1000 股可一次性
全部转让,不受比例约束;3. 遵守证监会、深交所其他监管规
定。
第十六条 离职人员就股份锁定期、减持事项作出专项承诺
的,严格遵照承诺执行。
第十七条 董高离职后须配合公司对任职期间重大事项开展
核查,如实提供资料、配合问询。
第十八条 离职董高应当恪守竞业限制协议约定;违反竞业
限制的,按协议支付违约金,公司有权要求终止违约行为并索赔
实际损失,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董高竞业限制协议签
订、履约、违约认定等相关资料,由党建工作部(人力资源部)
联合董事会办公室统一归档管理)。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离职董高履职期间因违法违规、违反公司章程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依法索赔;涉嫌刑事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条 离职人员资料移交不全、拒不履行承诺、违反忠
实保密义务的,公司可追偿直接损失、预期收益损失、维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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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律师费等全部相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 董高不得以辞职方式规避法定职责,借离职逃
避责任造成公司损失的,公司保留追责权利。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公司追责决定存在异议的,自收到通
知十五日内向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工作由审计委员会会同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共同开展),复核期间不阻碍公
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内容如与现行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公
司章程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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