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
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
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
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
不良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
股份的股东,公司各部门的负责人及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第五条 公司合规与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
的资料,按本制度的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并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督促处理方案
的执行。
第二章 责任的认定与追究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
差错、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以及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事项等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
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
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
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达的规模和性
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
性的决定性因素。其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或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以上的其他或有事项;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能影响公司正常运营的无形资产诉讼;
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资产10%以上的对外投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第九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
预计实际业绩或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数据相比存在下列情形时,应当及时披露业
绩预告修正公告:
(一)因净利润指标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的净利润变动方向或盈亏性质与
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不一致,或者最新预计业绩高于原预告区间金额上限的20%或者低
于原预告区间金额下限的20%;
(二)因净资产指标披露业绩预告的,原预计净资产为负值,最新预计净资产
不低于零;
(三)其他重大差异情况。
公司董事会预计实际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
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第十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
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董事会预计实际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应
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第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的追究程序:
(一)公司合规与证券部是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执行部门,
负责举报的受理及审核、资料的搜集及汇总、处理方案的提出、上报及监督执行等;
(二)任何组织或个人发现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存在本制度前述情形时,
均可向公司合规与证券部举报。公司合规与证券部受理举报后,应当对其真实性进
行审核;
(三)合规与证券部经过对举报的审核,认为该举报所涉属实的,应组织搜集
并汇总相关资料、提出处理方案并将该处理方案报至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报
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最终裁决;
(四)董事会在作出最终决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
的权利;
(五)公司各部门均应严格执行董事会作出的决定,由公司合规与证券部负责监
督及督促决定的执行。
第十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的承担形式主要包括:
(一)公司内通报批评;
(二)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形式。
上述各项措施可单独适用,也可并用。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通过其他方式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严处理的情形。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理:
(一)有效阻止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处理的情形。
第十五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
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中期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在本制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以上”、“以下”含本数,“超
过”、“低于”均不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处理;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