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吊顶: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2026年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14 17:0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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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
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
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浙
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
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
用效益。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
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
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
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董事会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主体的责任。
  第四条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
和使用,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
订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应当在上述三方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三方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人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
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三方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三方协议终止之日起
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三方协议并及时公告。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
用途使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
出决议,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
息:
  (一) 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补充流动
资金;
  (二) 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 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保荐机构应当结合前期披露的募集资
金相关文件,具体说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及前期保荐意见的
合理性。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或者仅涉及
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的,不视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相关变更应当由董事会作
出决议,无需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相关信息。
  公司依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
二款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超过董事会审议程序确定的额度、期限等事项,情节严
重的,视为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
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投资。
  第七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
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
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现金管理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 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 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三) 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
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
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 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
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 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 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八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
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闲置募集资金暂时
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并披露。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
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实施,并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实际
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部分(下称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超募资
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公司应当至迟于同
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并按计划投入使用。
使用超募资金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
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充分披露使用超募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等相关信
息。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还应当充分披露相关项目的建
设方案、投资周期、回报率等信息。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上述将暂时闲置的超
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转
入专项账户后六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并由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董
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
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披露。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
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规定。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公司拟延期实施
的,应当及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存在影响
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推进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及分期投资计划、保障延期
后按期完成的措施等情况。
  第十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对该项目
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 募集资金到账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
计划金额百分之五十的;
  (四)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十四条 年度审计时,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
况出具鉴证报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
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披露
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
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
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
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
当在收到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保荐机构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公司募集
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
开展现场核查。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
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和现场核查中发现异常情况的,
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内容与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相冲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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