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的内部控制
与管理,建立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障公司对外投资的保值、增值,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投资收益、实现战略发展目标或者优化资源
配置而进行的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新设企业、股权投资、项目投资、并购重组、增资、减
资、委托理财及其他法律法规认可的投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决策权限划分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逐级审批制度。董事长或总经理的审批权限不能超出公司董事会
的授权,董事会的审批权限不能超出股东会的授权。
第五条 股东会决定对外投资的职权如下:
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公司股东会审批: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金额超过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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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下列未达到股东会权限的对外投资事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
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对于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投资事项,由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其他有权审批人员
按照公司授权管理制度审批实施。
第八条 若对外投资事项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则按公司关联交易决策权限执行。
第九条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
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
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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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本条所称委托理财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
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
品的行为。
第十条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
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决策程序。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
计算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公司
对外投资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在对外投资事项未披露前,各知情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以及子公司负责人发现涉及对外投资事项的,应当及时向
董事会秘书报告,并配合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公司审议标准的,应当按
照公司相关决策程序履行审批义务,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对外投资执行控制
第十三条 对外投资业务涉及签署协议、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应当按照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履
行审核程序。
第十四条 以委托投资方式进行的对外投资,应当对受托公司的资信情况和履约能力进行调
查,签订委托投资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指定专门的部门或人员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掌握被投资公司的财
务状况、经营情况和现金流量,定期组织对外投资质量分析,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公
司总经理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公司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和有关规定向被投资公司派出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或其他管理
人员,参与和影响标的公司的运营决策。派出人员人选按照公司授权权限确定。
对外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变化、重大风险、重大损失或者可能影响投资目标实现
的情形时,相关责任部门应当及时向公司管理层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收益的控制,投资收益的核算应当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对外投资取得的股利以及其他收益,均应当纳入公司会计核算体系,严禁账外设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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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地与被投资公司核对有关投资账目,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
完整。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投资项目减值情况的定期检查和归口管理,减值准备的计提标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任何条款,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
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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