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通股份: 股东会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及披露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13 00:2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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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有关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意见,充分保
障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权利,完善公司股东会表决相关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情况进行单
独计票的流程及披露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在公司召开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除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拟审议的事项涉及全体股东利益和公司发展,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时,
应当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情况进行单独计票并披露,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选举非职工代表董事,决定董事的报酬;
 (二)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四)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五)修改公司章程;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重大资产重组;
 (八)关联交易(含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股东会审议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情况进行单独计票并披露的议案,应当采用现场投
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同一股东账户通过多种方式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
为准。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应将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单独登记;
  (二)股东会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时,应将中小投资者的出席情况单列宣布;
  (三)有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会现场投票时,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
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或者无
关联关系的股东不足两名的,参加计票和监票的股东代表人数可以少于前述规定的人数。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通过网络或其他方
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四)宣布股东会表决结果时,应将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所投同意票数、反对票数、弃权
票数和同意票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等情况予以特别提示;
  (五)股东会会议记录、决议应当对中小投资者现场参与股东会及现场投票情况进行记载,
记载内容包括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比例、中小投资者对相关议案的表决情况;
  (六)股东会见证律师应对参与现场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发表意见。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的披露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股东会审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相关议案时,应当在股东会通知及会议资料中对
审议的具体事项、投票方式、网络投票操作流程予以特别提示;
 (二)公司应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列明:
决权的股份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及单独计票情况发表的意见。
  第七条 本办法生效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进行单独计票及披露的区间
分类标准进行调整的,按照新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相关规定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执行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条 本办法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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