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股东回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切实
加强投资者合理回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广西能源
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
划”)。
一、本规划制定的主要考虑因素
公司制定本规划,着眼于长远利益和可持续发展,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公司
价值目标,综合考虑了保证投资者合理投资回报、公司发展战略、经营情况、外
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以保证
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制定的原则
定性,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利润分配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三、未来三年(2026-2028 年)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回报,
制订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政策确定后,不得随意调整而降低对
股东的回报水平。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盈利状况和经营发展实际需要,
结合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制订利润分
配方案。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公司存在股东违规占用
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所占用的资金。
(二)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或
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公司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应该每年度进行利润分
配,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符合利润分配条件时,公司可以进行
中期利润分配。
(三)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固定股利支付率。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至少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
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
持续经营;
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者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
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或者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为负的,可以不进行
利润分配。
(四)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现金分红的比例:
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五)分配股票股利的条件: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
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注重股本扩
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可以考虑进行股票股利分红。
(六)分配股票股利的最低比例:每次分配股票股利时,每 10 股股票分得
的股票股利不少于 1 股。
(七)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
营能力。
(八)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
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九)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十)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
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
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四、本规划制定的决策机制和调整机制
(一)董事会根据公司具体经营情况,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
况、发展阶段、外部融资环境及当期资金需求等情况,并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的意见,制定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
股东会审议批准。
(二)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态发生变化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
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利润分配政策颁布新的规定等,需要对本规划进行调整的,
新的股东回报规划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参照本条第一
款的规定履行决策程序。若公司未发生《公司章程》规定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情形,可以参照最近一次制定或修订的股东回报规划执行,不另行制定三年股东
回报规划。
五、生效及解释
本规划未尽事宜,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