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阳顺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丹阳顺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利润分配政策,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
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证监会公告[2025]5
号)和《丹阳顺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相
关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丹阳顺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
如下:
一、制定目的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
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偿债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
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和机制,增强公司现金分红的透
明性,旨在进一步规范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
二、规划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
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当前及未来
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环境等
情况,平衡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后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建立对投资者
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规划的制定原则
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公司将充分重视对投资
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在充分考虑
股东利益的基础上处理公司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同时充分考虑、听取并
采纳公司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及诉求。未来三年内,公司将积极落实现金
分红政策,重视对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
连续性和稳定性。
四、未来三年(2026-2028 年)的具体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期间
公司一般进行年度利润分配,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状况提议进行中
期利润分配。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在符合现金分红条
件的情况下,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三)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
在公司当年实现盈利,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
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公司当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并坚持现金分红优
先的原则,该年度现金分红比例累计不少于公司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三项规定处理。
公司股利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
(四)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配股利之余,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
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的考虑,从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
公司股本规模和公司股票价格的匹配性等真实合理因素出发,当公司股票估值处
于合理范围内,公司可以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五)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与实施
分配政策论证过程中,应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在充分考虑对股东持续、稳
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政策。
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公司董事会可以
提出修改利润分配政策;公司董事会提出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应以股东利益为出
发点,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并在提交股东会的议案中详细说明修改的原因,
修改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
通过并经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发表意见。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股东会审议该议案时,应充分听取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除设置现场会议投票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
票系统进行表决。
东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行使该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
意。
(六)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
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
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五、其他事项
本规划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本规划未尽事宜,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
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丹阳顺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