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31 证券简称:锋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6-058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26 年 6 月 12 日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2026 年 6 月 12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6 月 12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
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6 月 12 日上午 9:15—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永盛路 99 号浙江
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四)投票方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社会公众股
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五)现场会议主持人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董剑刚先生主持召开。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42 人,代表股份 114,675,622 股,
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481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 5 人,代表股份 113,658,822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016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37 人,代表股份 1,016,80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465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39 人,代表股份 1,018,60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6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 2 人,代表股份 1,80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37 人,代表股份 1,016,80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4653%。
(二)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4,283,1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77%;
反对 37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92%;弃权 15,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3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626,1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72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
二以上同意通过。
本次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周剑先生、张钜先生、邓峰先生、焦继超先
生、董思雨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为自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三年。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3,792,8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3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35,856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3,774,8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14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17,798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3,773,4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1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16,423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3,768,5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09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11,519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3,789,9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27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32,912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本次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陈敏先生、王帆女士、杭丽君女士为公司第
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为自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具体表决情况
如下: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3,771,9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12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14,901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3,769,5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09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12,503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3,782,3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2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25,352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五、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邱志辉、王伟
(三)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
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