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通股份: 总裁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13 00: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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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促
进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的内容包括:总裁职权;总裁职责;副总裁职责;总裁会议制度;总裁行为规
则。
                   第二章      职权
  第三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职责
  第四条 总裁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公司章程、董事会授权、法定代表人授权,根据公司经营管理工作需要,在公司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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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重大合同、资金、资产运用和维护公司财产安全等方面履行相应职责。公司资金、资产运用及
签订合同等事项,应按照《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及公司内部制度规定履行相应
决策程序。属于总裁权限范围内的事项,由总裁负责组织实施;重大事项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二)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三)完成董事会确定的工作任务和经营指标;
  (四)注重市场开发和拓展,强化企业管理,不断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面推行质量管理体系,实施质量管理规范;
  (六)加强预算管理,执行年度预算,大力开展增收节支工作;
  (七)高度重视生产安全和环境保护工作;
  (八)按照公司章程,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九)重视人力资源的开发,培育良好的企业文化,提高员工素质;
  (十)其他应由总裁履行的职责。
                   第四章 副总裁职责
  第五条 副总裁的职责如下:
  (一)协助总裁工作,对总裁负责;
  (二)受总裁委托分管某项业务或某些部门、企业的工作,并在授权范围内主持召开有关会
议;决定有关事项;签发有关文件;
  (三)总裁外出时,副总裁受总裁委托代行总裁部分或全部职权。
                  第五章 总裁会议制度
  第六条 总裁会议形式分为总裁办公会议、总裁专题会议、总裁紧急会议。会议由总裁(或由
总裁指定一名副总裁)主持。
  第七条 总裁会议研究重大问题时,公司董事长可以出席会议;根据会议议题需要,可以邀请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八条 总裁办公会议主要研究讨论公司有关经营、管理、发展等重大事项以及各部门、各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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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公司提交会议议定的重要事项。参加会议人员为总裁、副总裁。邀请财务机构负责人参加会议。
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总裁(或由总裁指定的主持会议的副总裁)可视会议议题通知有关人员列
席会议。
  第九条 总裁专题会议主要研究讨论公司某项经营具体业务工作。参加会议人员由总裁(或由
总裁指定的主持会议的副总裁)视会议议题内容确定参加会议人员。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召开总裁紧急会议:
  (一)董事长提出时;
  (二)总裁认为必要时;
  (三)有重要经营事项必须立即决定时。
  第十一条 总裁会议对规定议题应充分讨论,力求取得一致意见。当有意见分歧时,总裁(或
总裁指定的主持会议的副总裁)有权对会议议题作出最后决定。
  第十二条 总裁会议对重要事项所作出的决定可根据需要形成会议记录,由总裁(或总裁指定
的主持会议的副总裁)签发。
  第十三条 总裁会议记录应妥善保管,并按规定归档。
  第十四条 参加会议人员要严格保密纪律,不得传播密级和不宜公开的会议内容。
                 第六章 经理层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 总裁、副总裁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二)不得为自己或代表他人与其所在职的公司进行买卖、借贷以及从事与公司利益有冲突
的行为;
  (三)不得利用职权行贿受贿或取得其他非法收入;
  (四)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五)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将公司资金借贷他人,谋取非法收入;
  (六)不得公款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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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未经董事会同意,不得对外提供借款担保。
  第十六条 如总裁、副总裁有违法及违反公司相关制度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
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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