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通股份: 舆情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13 00:1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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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
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
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
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
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
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六条 公司建立舆情管理工作机制,由董事长统筹领导,董事会秘书负责
组织协调,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及部门负责人根据职责分工参与舆情管理工作。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
司应对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
外发布的相关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并拟定舆情
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与各监管机构的信息上报工作和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部门)负责舆情信息收集、整理、分析和
报告工作。主要工作职责包括对媒体信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
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异常波动情况,
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和舆情工
作组,并根据监管规则及时上报监管部门。
  第九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相关部门作为舆情信息收集配合部门,应当配合
开展舆情信息收集相关工作,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
漏报;同时根据公司舆情工作组的要求做出相应的反应及处理。
  第十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网络媒体、社交媒体、投资者互动平台、
短视频平台、网络社区及其他互联网信息平台。
  第十一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建立媒体信息管理档案,该档案应及时更新并整
理归档备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
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
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
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
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
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
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避免冲突,积极配合做好相关
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
识,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三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各子公司负责人及
相关工作人员在发现涉及公司的重大舆情信息后,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
进行风险等级判断,如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如为重大舆情,
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必要时应当根据监管规
则相关规定及时上报监管部门;
  (三)涉及信息披露事项、内幕信息事项或者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
重大舆情,公司任何人员未经授权不得接受媒体采访、对外发布信息或者作出回
应。
  第十四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组长和董事会秘书根据
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五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公司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长应视情况召
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做出决策和部署。证券部和相关部门同步开
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
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持续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研工作。充分发挥
投资者热线及其他投资者沟通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
向投资者传递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
况,减少误读误判;
  (四)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
影响时,公司应当根据事实情况和监管要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必要时及
时发布澄清公告或者说明公告;
  (五)对编辑、伪造、发布、传播公司虚假或不实以及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和
信息平台,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公
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公司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
务,在重大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根
据有关制度及劳动用工管理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涉嫌违法犯罪
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
保密义务,如擅自泄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
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
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八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
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
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此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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