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
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维护公司的独立性,防范内幕信息
知情人滥用知情权、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管理、内幕信息保密及信息披露相关工作。证券事务部门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条 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泄露、传递、报道或者利用内幕信息,不
得从事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从事内幕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
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包括《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幕信息及未公开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
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
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
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
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
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
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
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二十一)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及其财务报告;
(二十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
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及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
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登记备案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组织证券事务部门及时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并督促相关
人员如实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第八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
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和内容。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档案及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情人的姓名、单位、职务、身
份证号、知悉的时间及内容等。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以及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及时提供相关资料、情
况说明及书面确认意见,不得隐瞒、遗漏、拖延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的
规定,在发生重大事项时及时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并按照监管要求报送相关资料。
第四章 保密制度
第十三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的其他知情人在公司信息尚
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十四条 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
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人员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
报道、传送。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数据、定期报告及其他未公开重大信息在依法披露前,应严格控制
知悉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外提供、传播或者泄露。
第十七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可以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公司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涉嫌内幕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的,应当立即开展
核查,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涉及信息披露事项的,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按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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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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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内幕信息事项:
内幕
知悉 知悉 内幕信
信息 知悉内 内幕信
序 身份证 所在单位/部 职务 内幕 内幕 内幕信 息 登记时 登记
知情 幕信息 息所处 联系手机
号 号码 门 /岗位 信息 信息 息内容 公开时 间 人
人员 时间 阶段
地点 方式 间
姓名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