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通股份: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13 00:1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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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
作,确保公司重大信息依法、及时地归集,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时,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及人员应当立即向董事
会秘书报告,并同时根据公司内部管理要求向相关负责人报告。
  第三条 公司负有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信息报告联络人负责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联
络工作。发现重大信息时,应当及时报告,不得因内部审批、签字流程等原因延误报告。
  第五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
内部信息沟通机制,以保证其能及时地了解和掌握有关信息。
  第六条 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重大信息,不得隐瞒、遗漏、误
导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
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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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
告义务的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及时
和准确。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九条 公司、公司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其他相关主体出现、发生或者
拟发生下列事项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当立即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
表报告。相关事项是否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进行判断:
 (一)会议事项
 (二)交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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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联交易事项
(四)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讼、仲裁事项;
(五)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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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重大风险事项
行政监管措施或者刑事处罚;
(七)重大变更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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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述事项中,属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事项,股份
质押、冻结事项,募集资金事项,担保事项,财务资助事项,重大风险事项以及法律法规、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应当报告的事项,应当在知悉后立即报告,不受金额标准限制。
  其他交易、合同、诉讼仲裁、政府补助等事项,达到人民币100万元以上或者达到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以上(以较低者为准)的,应当履行内部报告义务;虽未达到上述标
准,但可能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声誉或者证券交易价格产生影响的,也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就该事项达成
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并持续报告变更的进程。如出
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
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
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限制表决权等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
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
会秘书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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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计情况介绍等。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三条 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发现重大信息后,应当立即通过电话、邮件、企业微信、
OA系统或者其他可留痕方式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按照董事会秘书要求及时补充书面材料。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及控股子公司负责人收到董事会秘书发出的核实通
知后,应当及时反馈并提供相关资料。因未及时反馈、拒绝配合、隐瞒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
息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
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
公开披露。
                   第四章 责 任
  第十五条 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以及其他由公司董事会聘请并确
认的、对公司经营及投资有重大影响的管理人员等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敦促
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公司控、参股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
  第十六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负有报告义务有关人员
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
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未尽事宜,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书面形式包括纸质文件、电子邮件、OA系统等能够证明信息传递过
程和内容的可追溯记录。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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