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第 1—2 页
二、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第 3—4 页
三、附件………………………………………………………………第 5—9 页
(一)本所执业证书复印件 ………………………………………第 5 页
(二)本所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 6 页
(三)本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完备证明材料……………… 第 7 页
(四)本所签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第 8—9 页
关于河北彩客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
天健审〔2026〕4-144 号
河北彩客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鉴证了后附的河北彩客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客科技公
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彩客科技公司为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
资金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二、管理层的责任
彩客科技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 号)和《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北证公告〔2025〕30 号)
的要求编制《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并保证其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彩客科技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上述
说明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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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
执业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
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
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彩客科技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专
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 号)和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北证公告
〔2025〕30 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彩客科技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
用的实际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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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彩客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 号)和《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北证公告〔2025〕30 号)的规定,
将本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具体情况专项说明如下。本专项说明中部分合计
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河北彩客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
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004 号),本公司由主承销商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向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和网上向开通北交所交易权
限的合格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797.48 万股,发行
价为每股人民币 30.28 元,共计募集资金 24,147.69 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 1,970.84
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 22,176.85 万元,已由主承销商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29 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审计及验
资费、律师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 1,059.38 万元及预付的保荐费
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 〔2026〕4-4
号)。
二、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截至 2026 年 6 月 8 日,本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 1,076.01 万元,
具体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
项 目 发行费用总额(不含税)
发行费用金额(不含税)
承销及保荐费用 2,055.75 8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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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复印件仅供河北彩客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6〕4-144 号报告后附之用,证明天健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合法执业资质,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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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复印件仅供河北彩客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6〕4-144 号报告后附之用,证明天健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法经营,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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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名单
序号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执业证书编号 备案公告日期
本复印件仅供河北彩客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6〕4-144 号报告后附之
用,证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法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备案工作已完
备,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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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复印件仅供河北彩客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6〕4-144 号报
告后附之用,证明史钢伟是中国注册会计师,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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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复印件仅供河北彩客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6〕4-144 号报告
后附之用,证明温蕾是中国注册会计师,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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