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尔新材: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6年6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13 00:09:49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浙江开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浙江开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
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确保公司经营稳
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
适用本制度的规定,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
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公司及子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
制度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
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外部主体提供资助的行为,包括但不限
于:
  (一)为他人承担费用;
  (二)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
平;
  (三)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不得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
人、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五条   公司对外财务资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采取充分、有效的措施防范风险;
  (二)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
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但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
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
审议;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
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
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
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三)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
财务资助或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四)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定价原则: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成本应
按当时的市场利率确定,并不得低于同期本公司实际融资利率;
  (五)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 12 个月。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审批制度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需经公司财资中心审核后,报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
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且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
时,应当直接提交股东会审议。向公司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
资助的,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如适用)应当对该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九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
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
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一条   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二)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 12 个月内;
  (三)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后的 12 个月内。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在公告中承诺在此项对外提供财
务资助后的 12 个月内,除已经收回对外财务资助外,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
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
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一对象提供
财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须重新履行相应的报
批程序。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应及时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事项,在披露相关事项时应
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董事会决议和决议公告文稿;
  (三)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意见(如适用);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
公告下列内容: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资金用途以及对
财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指标(至少应包括最近一年
经审计的资产、负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营业收入、归属于母公司
所有者净利润等)以及资信情况等;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存在,应当披
露具体的关联情形;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三)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或其他第三方就财
务资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
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四)为与关联方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或参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
披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其按出资比例履行
相应义务的情况;其他股东未按同等条件、未按出资比例向该控股或参股子公司
相应提供财务资助的,应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
  (五)董事会意见,主要介绍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
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
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
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主要对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
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如适用);
  (七)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的金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
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已采取的补救措施及拟采取的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
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债务到期后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境、资
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出现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其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
情况的,若交易完成后原有事项构成本制度规定的财务资助情形,应当及时披露
财务资助事项及后续安排。
               第四章   职责与分工
  第十八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公司财资中心和证券部负责做好财务
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
调查工作。
  第十九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在经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程序审批通
过后,由公司证券部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财资中心及审计部协助证券部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财资中心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办理对外提供财务
资助手续。
  第二十一条   财资中心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
工作,若财务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间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或出现财务困难、
资不抵债、破产等严重影响清偿能力情形的,公司财资中心应及时制定补救措施,
并将相关情况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
查。
                 第五章   罚责
  第二十三条   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
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浙江开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六月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开尔新材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较差,盈利能力一般,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估值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