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开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开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
理财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投资风险,
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委托理财管理”是指在国家政策及创业板相关业务规
则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
司收益为原则,在确保资金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使用闲置资金(包括自有资
金、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行为。
为免疑义,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
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
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须
报公司审批,未经公司审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四条 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
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委托理财
产品项目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
第五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闲置资金(包括自有资金、募
集资金及超募资金),其使用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因进
行委托理财影响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也不得影响募集资金项目使用进度,不
能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其中,用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购买的理财产品必
须为保本型理财产品,且投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政府专项补助的资金以及
相关法律法规及政府主管部门明确规定须专项使用的资金不得进行委托理财。
第六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现金管理的,产品的发行主体应
当为商业银行。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在规范运作、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应尽可能获得
最大收益。
第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决策
程序、业务监管、风险控制、核算管理和信息披露执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
能力确定理财规模。
第九条 公司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委托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
个人账户进行与委托理财业务相关的行为。
第十条 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产
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投资期满后资金应转回募集资金专户存放。
第三章 审批权限与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按以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公司使用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理财金额达到下列标准,应当经
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
(二)公司使用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理财金额达到下列标准,应当在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适用上
述审批权限;
未达到本条第(一)项中标准的委托理财由公司董事长审批。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交易履行
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上述事项的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
预计,按照本制度的相关标准履行审议程序并对外披露。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
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履行如下决策程序:
(一)公司财资中心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
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判断,对资金闲置情况做出可行性分析,对受
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
询服务;
(二)总经理向董事会提交委托理财方案及方案说明;
(三)根据本制度第十一条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四)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保荐机构发表明
确同意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委托理财方案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长
负责组织财资中心实施,财资中心负责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定期
向董事会报告进展情况,对董事会及股东会负责。
公司应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内进行委托理财。在董事会或
股东会决议有效期限内,累计委托理财金额如需超过授权审批的额度,需就超过
部分重新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可授权董事长在一定投资额度、品种和期限
内具体组织实施,开立或注销委托理财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审批每笔委托理财并
签署相关文件。
第十五条 在具体执行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委托理财方案时,应严
格遵循董事会或股东会所批准的方案。由公司财资中心提出投资申请,申请中应
包括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具体
运作委托理财的部门及责任人、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等内容,报公司财务总监
初审,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公司财资中心为公司委托理财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能包括:
(一)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
(二)负责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及盈利能力强的专业金融机构作为
受托方,并组织将与受托方签订的委托协议及相关合同审批表提交财务总监进行
风险审核;
(三)在委托理财业务延续期间,公司财资中心指派专人跟踪理财产品进展
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公司财务总监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并按季度上
报董事会理财进展情况和异常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
险因素,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以控制投资风险,并及时向总经理和董事会汇报;
(四)在委托理财业务延续期间,负责按月提取相关业务产生的利息收益,
以符合有关会计核算原则;公司财资中心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
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五)在委托理财业务到期日,负责向相关对方及时催收理财产品的本金和
利息;
(六)建立并完善委托理财管理台账;
(七)负责及时将理财产品协议、产品说明书等文件及时归档保存;
(八)建立委托理财报告制度,定期向董事会报告进展情况。
第四章 业务监管及风险控制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
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金融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
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必
要时要求提供担保。
第十八条 为降低委托理财风险,保障资金安全,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只能
选取风险较低(中、低风险等)、流动性较好、安全性较高的理财产品。其中,
资金来源为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的,只能选取保证本金不受损失的现金
管理产品。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授权公司董事长在投资额度内
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公司财务总监负责组织实施。公司财资中心相关人员将及时
分析和跟踪投资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
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第二十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委托理财的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进行内部审
计与日常监督,并于每个季度末应对所有理财产品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
慎性原则,合理预计各项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委托理财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
查,有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公司保荐机构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
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第五章 核算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
它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二十三条 财资中心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
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二十四条 财资中心应建立并完善委托理财管理台账、委托理财项目明细
账表。每月还应当编制盈亏报表。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根据《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等内部规定,对公司委托
理财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委托理财方案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应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的要求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第二十七条 公司披露的委托理财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委托理财情况概述,包括目的、金额、方式、期限等;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五)委托理财及风险控制措施;
(六)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必要信息。
第二十八条 利用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除按第二
十七条披露相关事项外,还应披露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
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闲置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
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现金管理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投资范围、期限、额度、收益分配
方式、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现金管理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
具体分析与说明;
(四)保荐机构出具的明确同意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
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或由于工作不尽职,
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收益低于预期,将视具体情况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
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将提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
其下属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
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
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
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三十二条 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
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
关规定执行。本制度某些条款如因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调整
而发生冲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亦同。
浙江开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六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