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建工: 安徽建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2026年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13 00: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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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2026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
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保障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依法
履职,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推动公司战略和经营目标的
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
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
发展相协调,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原则;
  (二)收入水平与公司业绩、市场薪酬环境相符原则;
  (三)奖惩分明与激励约束相结合原则;
  (四)薪酬标准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
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
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
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五条   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
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
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
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
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
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六条   公司组织人事部门、财务部门等相关部门配合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构成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
绩效薪酬以及中长期激励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
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
     第八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一)非独立董事:未在公司担任经营管理职务的非独
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在公司担任经营管理职务的非
独立董事,根据其所任职务,按照公司薪酬管理制度规定执
行。
  (二)独立董事:实行独立董事津贴制,由公司股东会
审议决定。
  (三)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所任职务,按照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薪酬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
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
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
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
           第四章   薪酬发放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确定和支付应
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
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一条   公司发放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
国家和公司的相关规定,从薪酬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
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以及其他应由个人承担
的款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
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年薪
并予以发放。
          第五章   薪酬止付与追索
  第十三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
重述时,应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
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
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或其他违法
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
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
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
追回。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修改时亦同。公司原《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办法》(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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